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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秦日前被其邻居松江区人民法院起诉,因其在小区内私自安装个人充电桩,法院最终决定将其拆除并恢复原状。
被告秦是某小区10号楼5层的业主,原告袁是该小区7号楼1层的业主。秦知道小区里没有固定的停车位,所以他无法解决收费问题。然而,他买了一辆电动车,向电力公司申请安装电动车的充电和更换设施,在7号走廊安装了电表,在袁南卧室的窗台下安装了充电桩,电线从走廊到他南卧室的窗台环绕着袁的房子。袁发现后,未能与秦协商,遂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法院责令秦排除妨碍,拆除充电桩、电表及所有电线,并赔偿因非法修建充电桩造成的外墙穿孔所造成的损失,并要求原告赔礼道歉。
袁认为,秦既不是安装充电桩车位的所有者,也没有超过一年的固定使用权。然而,在向供电部门申请用电的过程中,他伪造了一份证明,证明他有权使用固定停车位,这是一种非法安装行为。秦私自在住宅外墙打洞、接线、安装汽车充电桩的行为,损害了其财产权的完整性,对其身心健康构成了一定的威胁。
庭审期间,秦同意拆除充电桩和充电桩,并将受损的外墙恢复原状。但他认为电表是供电公司安装的,是供电公司的财产,被告无权拆除,没有对袁造成直接妨碍。由于袁态度强硬,秦不同意道歉。
经审理,松江区法院认为,如果财产权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或者排除危险。本案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向电力公司申请在原告所在走廊安装一套电动汽车充电及更换设施(包括电表、电线、充电桩),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原告的隐私,同时给原告带来了隐患和危险因素,应全部拆除并恢复原状。由于安装电动汽车充电及更换设施的申请人为被告,即使被告无权拆除相关设备,被告也应向电力公司申请拆除,因此被告关于电表属于电力公司且无权拆除的抗辩意见被驳回。至于原告主张被告应向原告道歉,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