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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通过免费财政援助的方式进行分配。
第8条(支持标准)
按不高于项目实际总投资3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得超过200万元。
第9条(声明通知)
原则上每年5月至6月,区经委根据松江区产业发展相关规划和政策指导,编制发布专项扶持资金年度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扶持方向和重点、申报时间和受理方式等具体要求。
第十条(项目申报)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年度项目申报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申报项目。项目申请单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街道镇(公园)应当按照实施细则和项目申报通知书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第11条(项目评估)
由区经委组织开展项目评估。首先,根据年度项目申报通知及相关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审核合格的项目,然后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经核准的项目综合平衡后,将确定拟议的特别支助项目和支助金额。
第十二条(项目宣传)
给予特殊扶持的项目,由区经委进行为期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间,收到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13条(项目协议)
经公示无异议后,区经委将建议项目和支持金额报区政府审批。经区政府批准后,确定给予项目专项支持,项目承担单位应与区经委签订项目合同。项目合同应当明确项目内容、验收考核指标、实施期限、资金支持金额和支付方式。
未经区经委批准,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合同内容。
第14条(资金分配)
确定产业化重点或共性技术研究和重点领域示范应用的专项扶持项目,如果该项目是重点项目,经项目批准后,将先拨付50%的扶持资金。项目验收评估后,区经委将根据验收评估等级确定相应的后续资金拨付;非重点项目,即一般项目,采用后补贴方式,并在项目建立后核实支持金额。项目验收评估后,区经委将根据验收评估等级确定实际支持量并一次性拨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为重点项目:
1.承担单位是公认的企业技术中心(包括国家级、市级和区级);
2.承办单位为“专业化、创新型”中小企业(含市、区两级);
3.承担单位是高新技术企业;
4.承办单位是外资R&D中心;
5 .区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根据项目审批和验收情况,区经委应核定专项扶持资金额度,共同向区财政局拨付专项扶持资金。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