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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国内来上海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市人口服务管理,提高政府服务水平,促进市经济、社会、环境、资源协调快速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2条(适用范围)

对《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的申请、颁发、录用及积分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方法。

第三条(部门责任)

市快速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本方法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本法。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发放、注销等相关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的积分管理。 教育、卫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住房管理、人口计生、民政、经济新闻化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法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要闻】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请、颁发等员工。

第二章“居住证”的通常规定

第四条(居住登记)

国内来上海的人员必须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在到达居住地之日起7天内到公安部门委托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进行居住登记。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

第五条(《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是所有者住在市里的说明,记录所有者的基本状况、居住地的变动状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状况,处理或查询卫生防疫、计划生育、孩子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等个人事务和新闻,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第6条(《居住证》的种类)

在本市居住、工作的国内来上海的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申诉,申请不同种类的“居住证”。

(一)本市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稳定的住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从积分达到规定分数的国内来上海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a证。

(二)本市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稳定的住所,参加了本市的社会保险,但积分没有达到规定分数的国内来上海的人员,可以申请办理《居住证》c证。

(3)依靠有本市户口的配偶、孩子或父母来国内上海的人,就读本市大学、中等专科学校,常住户口未来本市的国内来上海的人,以及来本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等,必须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国内上

第7条(居住证登记项目)

“居住证”的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公民识别号码、最近的照片、常住户籍所在地地址、居住地地址、发行机构和发行日。

第八条(比较有效期)

“居住证”的比较有效期为1年到5年。

第三章“居住证”的要点管理

第9条(积分制度)

“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设置指标体系,给各指标一定的分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居住证”a证的申请人进行分数。

分数达到规定分数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a证的《居住证》c证持有人根据自己的情况累计分数,分数达到规定分数的情况下,可以转发《居住证》a证。

第10条(要点指标体系)

《居住证》的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扣分指标等指标构成,各指标项目根据情况划分了具体的得分标准。

第11条(制定和公布积分指标体系)

《居住证》的重点指标体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快速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住房管理、人口计划生、经济新闻化等部门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12条(点指标体系的及时调整)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市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与快速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住房管理、人口计生、经济新闻化等部门合作及时调整《居住证》的重点指标体系

第四章《居住证》的申请、颁发及相关管理

第13条(申请主体和受理机构)

需要申请办理“居住证”的,从个人到现在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 其中,申请人委托使用者办理《居住证》a证的,由使用者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第14条(申请资料)

申请办理《居住证》时,必须提供以下基本资料

(一)《上海市居住证》申请书;

(二)居民身份证等比较有效的身份证

(三)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合法地址说明。

除前款规定的基本资料外,申请人还必须根据自身情况和指控提供相应的说明资料。

(一)申请办理“居住证”a证的,提供学历、职务等相关说明、一年以上劳动(录用)合同或者投资开业说明、市城市社会保险说明等。

(二)申请办理“居住证”c证的,提供期限6个月以上的劳动(录用)合同或者营业执照,参加市城市社会保险进行6个月以上的说明等。

(三)申请办理《居住证》t证的,提供结婚证、父母和孩子的关系说明,或者本市大学、中等专科学校、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就学说明。

第15条(接收和增补)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收到申请办理《居住证》的资料后,资料齐全的,应当出具领取证明。 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通知申请人补充材料。

第16条(申请提交报纸和移送资料)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人才服务中心出具接收证明之日,必须将申请消息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部门。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必须从签发领取证明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居住证》a证的资料移送到所在区的人才服务中心,将申请《居住证》t证的资料移送到所在区的公安部门。

人才服务中心必须在发放领取证明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或者从收到移送资料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将申请《居住证》a证的资料移送到所在区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17条(《居住证》a证的核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必须书面审查申请《居住证》a证的资料。 对审查属实的申请资料,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根据居住证积分管理指标体系评分。 积分达到规定积分的,通知申请人向原受理机构办理领取手续的积分未达到规定积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证明理由。

【要闻】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  

第18条(《居住证》c证的核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居住证》c证消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就业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审查。 符合处理条件的,不符合通知申请人向原受理机构办理领取手续的处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证明理由。

第19条(《居住证》t证的核定)

公安部门应当书面审查申请《居住证》t证的资料。 对审查属实的申请资料,必须在10个工作日内避难,按照入学管理相关规定审查。 符合处理条件的,不符合通知申请人向原受理机构办理领取手续的处理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证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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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发行、制证、领证和工本费)

《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发行。

经审查符合处理条件的,市公安局制证部门应当自申请人办理领取手续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书的制作。

申请人向受理机构领取证明书。

《居住证》人工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21条(新闻变更)

《居住证》持有人住所、就业等新闻发生变化的,必须在30天内拿着相关说明资料到原受理机构办理新闻变更手续。

第22条(继续)

《居住证》有效期比较届满,业主必须继续的,必须在比较有效期届满前的30天内办理手续。 经鉴定,未达到规定分数或不符合处理条件的,不继续。

第23条(遗失报告和重新发行)

《居住证》丢失的,业主必须立即到原接待机构办理丢失和补充手续。

第二十四条(辗转常住户口)

《居住证》所有者符合本市有关规定的,可以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转换市常住户口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25条(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注销《居住证》。

(一)业主调任其他类型的《居住证》或者市常住户口的

(二)持有人未按规定办理手续,《居住证》比较到期的;

(三)持有人提供虚假资料办理《居住证》的;

(四)持有人情况变更,不符合《居住证》的办理要求

(五)其他应当注销的。

第五章持有人的待遇

第26条(儿童教育)

《居住证》的所有者在《居住证》的比较有效期内,随着其转移为向孩子申请义务教育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居住地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按规定学习。

持有《居住证》a证的人,其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考试、参加大学入学考试。

持有“居住证”c证的人,其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在本市参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的自主招生考试。

第27条(社会保险)

《居住证》所有者依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参加市社会保险的,享受相关待遇。

第28条(证据处理)

《居住证》的所有者可以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在市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居住证》的所有者可以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在市申请办理普通护照、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及各种签字。

第二十九条(住房保障)

《居住证》的所有者可以依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居住证》的所有者可以按照国家和市的有关规定在市缴纳和采用住房公积金。

第30条(公共卫生)

《居住证》的所有者,其子女可以依照国家和市的关系规定享受市免疫计划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第31条(计划生育)

《居住证》的所有者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三十二条(科学技术申报)

《居住证》所有者在本市实施其发明创造专利的,可以申报上海市发明创造专利权。 可以按照规定申请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证,参加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申请科技人才计划资助或科技项目资助,申报科技奖励。

第33条(资格评定、考试及鉴定)

《居住证》的所有者可以按照规定参加市专业技术职位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行)资格考试、职业(执行)资格登记的规定参加各种非学历教育、职业技能训练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

第34条(参加评选)

“居住证”的所有者参加市有关评选表彰,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其他待遇)

《居住证》的所有者可以享受国家和市规定的其他待遇。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36条(服务责任)

相关行政机关和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人才服务中心等必须根据各自的职责,向来上海的人员申请《居住证》,查询相关情况,提供享受相关待遇等服务和便利,不负责任,延期

第37条(新闻保密责任)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对居住证管理工作中得知的来上海人员的消息保密。 未经本人许可,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询居住证相关消息。

销售或者违法提供相关情况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38条(行政责任)

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没有依照本法履行有关服务和管理责任的

(二)提供服务时违法收费;

(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个人和机构提供虚假资料的法律责任)

个人在申请《居住证》过程中采用伪造、改造或者伪造、改造的说明资料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情节轻重,个人不得在一年至三年内重新申请办理“居住证”。

【要闻】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  

公司在申请《居住证》过程中采用伪造、变造或者伪造、变造的说明资料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七章附则

第40条(过渡条款)

根据《引进人才的《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已经办理的《居住证》,在原来的比较有效期内也比较有效。

第41条(居住登记证明书)

国内来上海的人员按照国家和市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不符合办理“居住证”的要求的,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

第四十二条(海外人员的其他规定)

居住在本市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及台湾居民等的居住登记及证明书管理,依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43条(实施方法)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施行日期)

这个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2002年4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22号发布的《引进人才的〈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2004年8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2号发布的《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废止了。

关于《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的起草证明

、立法背景

2002年和2004年,市政府先后发布了《人才引进的〈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和《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有关居住证管理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文件。 居住证制度的实施至今在吸引和保持人才、适应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需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要闻】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  

近年来,随着来上海人员总量的增加,居住证制度更好地发挥了来上海人员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政府的服务管理水平,根据以往的规则和规范文件,整合了形价市居住证管理的综合政府规则

二、基本框架和第一副本

《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共分七章、四十四条。 第一规范以下的复印件:

(一)关于适用范围

本方法的适用对象是从国内来上海的人员,符合本方法规定的,可以领取《上海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

居住在本市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及台湾居民等的居住登记及证件管理,依照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部门的责任

市快速发展改革委员会负责本法的综合协调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本法。 公安部门负责居住登记及《居住证》的发放、注销等相关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居住证”的积分管理。 教育、卫生、工商、税务、住房保障住房管理、人口计生、民政、经济新闻化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人才服务中心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承担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申请、颁发等员工。

【要闻】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  

(三)关于居住证的功能和种类

1、“居住证”的功能。 “居住证”作为所有者住在市里的说明,记录所有者的基本状况、居住地的变动状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状况,处理或查询卫生防疫、计划生育、孩子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等个人事务和新闻,以获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要闻】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  

2、《居住证》的种类。 “居住证”分为a证、c证、t证。 在本市居住、工作的国内来上海的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和申诉,申请不同种类的“居住证”。

市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稳定的住所,参加市社会保险,积分达到规定分数的国内来上海的人员,可以申请《居住证》a证。

二是本市有合法稳定的职业和合法稳定的住所,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积分没有达到规定分数的国内来上海的人员,可以申请《居住证》c证。

三是在本市户口的配偶、孩子或父母国内避难来上海的人,就读于本市大学、中等专科学校,来到常住户口未来本市的国内上海的人,以及来本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要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国内上海

(四)关于“居住证”积分管理

1、居住证积分制复印件。 “居住证”积分制是指通过设置指标体系,给各指标一定的分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居住证”a证的申请人进行分数。 分数达到规定分数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办理《居住证》a证的《居住证》c证的所有者根据自己的情况累计分数,分数达到规定分数的情况下,可以转发《居住证》a证。

【要闻】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  

2、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的制定和调整。 《居住证》的重点指标体系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与快速发展改革、教育、卫生、公安、工商、税务、住房保障住房管理、人口计划生、经济新闻化等部门共同制定,根据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状况和人口服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调整

【要闻】上海市居住证管理办法(草案)  

(五)关于居住证的申请、核定、发放等相关管理

1、居住证的申请主体和受理机构。 需要申请“居住证”的,由个人在现在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 其中,申请人委托使用者申请《居住证》a证的,由使用者到人才服务中心办理。

2、《居住证》的核定、颁发、制证。 《居住证》a证、c证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居住证》t证由公安部门审查。 《居住证》由市公安局统一颁发、统一编制。

(六)关于居住证持有人的待遇

《居住证》持有人可以根据国家和市有关规定,享受儿童教育、社会保险、身份证办理、住房保障、公共卫生、计划生育、科技申报、资格评定、考试和鉴定、评选等公共服务待遇。

(七)关于法律责任

1、政府部门的法律责任。 规定了政府部门的服务责任、新闻保密责任和行政责任。

2、个人和单位的法律责任。 个人或者公司在申请《居住证》过程中制造虚假的,依照国家和市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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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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