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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30日审结该区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判处被告人陆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17年1月17日,鲍等人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陆拖欠工资。经调查,卢谋经营的一家工业公司位于新桥镇。从2016年1月至2017年1月,该公司拖欠包括包某在内的7名员工的工资并逃离。其中,杨工资3.2万元,董工资2万元。此后,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于3月15日发出了责令改正的通知,责令该公司支付拖欠其员工的工资,但该公司在事件发生前仍未支付。2017年4月13日,区公安局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移送立案,2017年9月13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逮捕。地方法院接受审理后,被告Lumou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有良好的认罪态度。
法院认为,被告在某公司经营过程中,藏匿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但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后仍拒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鲁坦白从宽,认罪态度好,法院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在此基础上,做出了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