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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金山区新闻》报道,为进一步规范金山区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和交通组织管理,明确管理职责,理顺管理机制,优化道路交通组织,确保道路交通设施完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畅通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意见。 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市交通委员会、市公安局关于明确交通标志、标线等管理职责的通知。 (沪交社〔2014〕5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按照职责明确、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原则。

金山出台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

(一)本意见所称道路是指除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农村公路和上海石化有限公司封闭管理区内的道路以外,本行政区域内由区、镇(工业区)和新城区开发公司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公路和城市道路..

(二)本意见所称道路交通设施是指: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交通可变信息屏(导航屏)、监控设备、电子警察等交通设施。

(三)本意见所称交通组织是指:交通分隔、交通限制措施、交通信号灯的相位设置和定时、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出入口、设置公交站点、设置路边停车点等。

二、管理职责

(一)区交通委员会是全区道路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道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可变车道、交通可变信息屏(感应屏)和隔离栏杆等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街道镇(工业区)和新城开发公司管辖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金山出台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

(2)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管理部(以下简称“公安分局交通管理部”)是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道路交通组织的调整和实施;负责全区交通设施中交通灯、“电子警察”等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指导和监督新城开发公司管辖的街道、镇(工业区)和道路相应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

金山出台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

(三)区经委、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国土局、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区市场监督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道路交通管理工作。

(四)街道、乡镇(工业区)和新城开发公司是辖区内自办道路交通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的主体,配合区交通委、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等各职能部门做好在用道路交通设施和交通组织管理工作。

三.交通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一)设施建设

1.道路交通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相关规定。

2.建设单位应当向区交通委、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提出道路交通设施审核申请,区交通委、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审核通过后实施。

3.道路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区交通委、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申请验收,区交通委、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联合验收。验收完成后,双方分别出具验收意见。不符合施工要求的,建设单位按照验收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再申请复验。

金山出台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

4.验收后,施工单位负责整理移交相关资料。正常运行3个月后,办理相关接管手续。

(2)设施的运行和维护

1.各区交通委、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各街道镇(工业区)设施所有权部门和新城开发公司应建立道路交通设施运行维护机制,确定专业运行维护队伍,组织日常巡查,及时发现整改设施的故障或安全隐患;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集中调查和整改,确保道路交通设施完好。

金山出台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

2.区交通委员会、各街道和城镇(工业区)以及新城开发公司鼓励使用新技术、新材料和新工艺来标记符合标记线的道路;对于有标线的道路,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热熔漆重新标记,至少每年进行两次冷熔漆重新标记。

3.因交通组织调整需要增加、调整或拆除交通设施的,由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会同设施所有权部门制定增加、调整和拆除交通组织及相应交通设施的方案。经批准后,由产权部门组织实施,并进行联合验收。

4.如道路养护、建设项目、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维修需要临时占用道路或影响道路正常交通的,权属部门应向区交通委、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实施。在修复道路或设施时,如需采取紧急交通措施,区交通委员会、各街道镇(工业区)和新城开发公司在组织修复时应及时通知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

金山出台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

5.道路养护期间的临时和紧急标志、标线由养护单位设计、设置和维护,并由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检查和监督。施工结束后,恢复原有道路交通管理设施,由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区交通委员会、街道镇(工业区)和新城开发公司共同负责验收。

金山出台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

6.遇有紧急情况和重大安全活动需要临时调整交通组织时,由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区交通委员会提出交通组织调整方案,由所有权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其他配套设施。

7.各街道镇(工业区)和新城开发公司管辖范围内的道路交通设施,由所有权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进行维护和维修,并由道路交通设施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产权转让前,负责实施保管工作。

第四,交通组织与管理

(一)道路交通组织应当与道路建设同时规划和设计。

(2)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如需调整现有道路交通组织(交通分隔、交通限制措施、交通信号灯相位设置和定时),应会同区交通委员会、街道镇(工业区)和新城开发公司确定调整方案并组织实施。

(3)区交通委、街道镇(工业区)和新城开发公司如需调整现有道路交通组织(交通分隔、交通限制措施、交通信号灯相位设置和定时),将委托专业设计单位编制临时交通组织调整方案,报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审批后实施。

(四)在区管道路上增设、调整或者拆除临时停车点的,由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区交通委员会制定方案。计划确定后,由产权部门组织实施。

在街道镇(工业区)和新城开发公司管辖的道路上增设、调整和拆除临时停车点,应由街道镇(工业区)和新城开发公司提出申请并编制计划,经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后,由街道镇(工业区)和新城开发公司组织实施。

(5)新开通的公交线路由区交通委员会规划,报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审批,经审批后由区交通委员会组织实施。

现有公交线路和站点需要调整的,公交线路运营公司应当提出申请,并报区交通委、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审查。在已投入使用的公交站点发现安全隐患的,区交通委应当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按照相关标准及时消除隐患。

原则上,新的公交站点应该与公交港口站点相匹配。

V.资金保证

(一)区内道路交通设施管理、维护、应急和重点安全活动范围内的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保障。

(二)街道镇(工业区)和新城开发公司管辖道路交通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范围内的应急专项资金和重点安全活动由街道镇(工业区)和新城开发公司自行保障。

(三)道路交通设施管理和养护资金应当按照道路等级、数量和养护定额,逐年核定并全面落实。

六.有责任

根据《金山区管理干部和工作人员错误和不作为问责办法》,区问责办将对不履行职责或违反本意见的“错误或不作为情况”负责,区分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七.补充条款

(一)本意见由区交通委、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标题:金山出台道路交通设施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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