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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城市经营环境,8月31日,《关于调整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正式发布。全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以下简称“挖掘修复费”)由原标准的1、3、5倍调整为1、2、5倍。
关于收费标准
1.上海市市政道路管理局和区交通部门应按照《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预算定额》(第8卷)[SHA1-41(08)-2018]& lt;《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胡建定[2018]368号),对本市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征收挖掘修复费。
2.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已建成三年以上不满五年(含五年)的城市道路进行挖掘的,对已建成两年以上不满三年(含三年)的大修城市道路,除挖掘和修复费外,加收双倍费用。
3.对竣工后三年内(含三年)挖掘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的单位,除收取挖掘修复费外,还将加收二倍费用。
4.在一年内(含一年)挖掘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城市道路的单位,除收取挖掘和修复费外,另加收五倍费用。
其他管理事项
1、上述收费按照《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请立即通知相关代收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及票据购买簿》的相关变更手续。
2、收费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检查部门经检查核实后,对违反规定不实行收费公示、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行业的监督和协调,妥善处理政策执行中的相关问题,并及时对全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项目预算定额进行专业指导。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调整本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文档没有。:沪价费[2018]8号
沪价费〔2018〕8号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
根据《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为规范本市城市道路挖补收费标准。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城市经营环境,经市政府同意,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以下简称“挖掘修复费”)收费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费用
1.上海市市政道路管理局和区交通主管部门按照《上海市市政工程养护预算定额(第八册)》[SHA1-41(08)-2018]& lt;《城市道路挖掘修复工程》(胡建定[2018]368号),对本市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征收挖掘修复费。
2.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挖掘完成时间在三年以上不满五年(含五年)的,大修的城市道路挖掘完成时间在两年以上不满三年(含三年)的,除挖掘修复费外,加收双倍费用。
3、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三年内(含三年)竣工的单位的挖掘,除征收挖掘修复费外,另加二倍。
4、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城市道路的挖掘在一年内(含一年)完成的单位,除征收挖掘和修复费外,另加五倍。
二。其他管理事项
1、上述收费按照《上海市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按照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请立即通知相关代收部门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及票据购买簿》的相关变更手续。
2、收费单位应加强收费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并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检查部门经检查核实后,对违反规定不实行收费公示、随意提高收费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3、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全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行业的监督和协调,妥善处理政策执行中的相关问题,并及时对全市城市道路挖掘修复项目预算定额进行专业指导。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上海物价局
上海市财政局
2018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