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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上海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和《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人处以罚款后,将依法主动公开处罚信息,并按照法定程序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随着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行政处罚的负面评价将对公民产生一定的影响。
为深入贯彻《上海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努力实现烟花爆竹“零排放”、“零火灾”,保障城市公共安全,2019年嘉定区将成为烟花爆竹禁放区。(详情请点击查看)
根据《条例》,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或者重污染天气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烟花爆竹,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单位违反本规定在重污染天气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处罚本单位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和储存烟花爆竹的最高罚款可达10万元。
在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情况下,公民可以拨打110、12350和96119举报非法烟花爆竹。警方将根据在该市发现的非法烟花爆竹的数量和价值对他们进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