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最近修订了《共有房屋管理办法》。核心变化是将非上海家庭纳入共同拥有住房的供应范围。相关政策将于2020年2月1日生效。

修订后的《上海市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符合居住证和积分、住房、婚姻、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收入和财产等条件的非上海市家庭可以申请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性住房。非上海家庭如有购买意向,应向工作单位注册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上海市公有产权保障房管理办法修订非上海市家庭可以购买

共有产权房是指家庭和政府按出资比例共同拥有的房屋产权。与普通商品房相比,市民购房的负担大大减轻。同时,由于它的精确定位,它也越来越受到穷人的关注。自2010年起,上海开始供应共有住房,这是推进上海“四位一体”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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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海家庭申请城市共有产权的申请以前已经实施。2019年,房管部将在金山区、松江区、虹口区试点的基础上,在16个区开展申请咨询和受理工作。这一次在政府文件中明确纳入这一做法,将有助于更多的人关注共有产权住房,体现住房保障的方向,造福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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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申请条件而言,非上海家庭需要满足以下要求:

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得分120分;

上海没有住房;

已婚;

在上海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5年;

符合上海的住房收入标准和共同产权担保的财产使用权。

就家庭收入门槛而言,3人以上家庭的年平均可支配收入要求低于7.2万元,人均财产要求低于18万元。

二人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00元,人均财产低于21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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