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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残疾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员,可按年龄每人每月领取660-760元补贴。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根据其年龄,每人每月可获得820-920元的救助。具体规定如下:
一、独生子女残疾后未再生育且未收养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子女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特别救助金,直至死亡或子女康复为止:
(一)49-59岁,每人每月660元。
(2) 60-69岁,每人每月710元。
(3)70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760元。
二、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且未收养符合本市规定条件的子女,按照下列标准给予特殊救助直至死亡:
(一)49-59岁,每人每月820元。
(2) 60-69岁,每人每月870元。
(3)70岁及以上老人每人每月920元。
计划生育家庭专项救助所需经费由各区人民政府承担。特殊救助对象的申请流程、资格确认和支付方式按照《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殊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上海市卫生安全管理条例〔2017〕2号)执行。
本通知将于2019年10月30日生效,有效期至2024年9月29日。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按照本通知的标准给予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