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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用房比同地段的其他商品房便宜近15%,这让陆阿姨很兴奋。
虽然她知道有很多隐藏的风险,但她还是抵挡不住价格的诱惑,以61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栋房子,并搬进了新房子。
可是陆阿姨做梦也没想到那个卖家是个赌徒!
她已经抵押了房子,法院没收了财产。
尽管陆阿姨向法院提出了异议,但法律是严肃的。陆阿姨知道限制拆迁安置房交易的相关政策,仍与售房人进行房地产交易,最终承担法律后果。
购买有风险的安置房屋
2013年,陆阿姨打算买套房子,在晚年定居。她看中了一栋房子,对房间类型和周围的配套规划感到满意。然而,美中不足的是,该房屋是一套拆迁安置房,而业主周已经签订了拆迁协议和《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尚未办妥大、小产权证。此外,根据政策,被拆迁房屋的转让在三年内受到限制,在限制转让期内不能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陆阿姨犹豫了,但这房子的价格比同地段的其他商品房便宜近15%。在计算出总差价超过10万元后,陆阿姨忍不住了。经过多次协商,她认为该法对被拆迁房屋的买卖合同是有效的。三年后,有一次周不配合风险转移,亲戚朋友给了卢阿依很多花招,比如在合同中约定高额违约金和苛刻的违约条款;留出10%的最终招待费,并在转移后支付;让业主和他的家人签署销售合同,并交付与物业相关的所有信息;房屋所有权证填好后,交给陆阿姨保管,并立即办理抵押登记,防止周再次出售该房屋。可以说,各种风险和对策都已经“考虑过了”。
基于上述考虑,陆阿姨与周签订了一份拆迁房屋买卖合同,总价款为61万元。当日陆阿姨一次性支付约定房价款55万元,余款6万元约定在过户时支付。周还把房子的钥匙和搬迁信息给了陆阿姨。
陆阿姨很细心,把买房子的所有凭证都保存了下来,一家人装修完房子,高高兴兴地进了屋。2015年,当我听说房子的小产权已经完成时,陆阿姨很快联系了周,周如约将产权证交给了陆阿姨。鲁大婶拿着一张新的产权证,等着三年期满。
卖方原来是赌徒,已经抵押了财产
2016年,上海的房价迅速上涨,陆阿姨的购买量至少翻了一番。虽然她很高兴自己有了一个买房的好时机,但她又开始感到不安。她带着房产证去了房地产登记中心询问抵押情况。她被告知该房屋为配套商品房,三年内不得转让或抵押。即使周合作,她也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随着房价的不断上涨,陆阿姨越来越担心她的房屋交易是否会产生风险。为此,她咨询了一名律师,该律师认为拆迁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上仍然有效。如周当时不配合,可起诉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判决合同,并通过强制执行办理移交手续。
陆阿姨的担心终于实现了。限转期快到了,她上周真的联系不上周,陆阿姨也不敢耽搁。她迅速委托律师在浦东法院起诉周继续履行合同。出乎意料的是,等待她的是一系列让她意想不到的麻烦。
陆阿姨在起诉前不久得知房子被法院查封了。经过多次询问,她终于了解到,由于周某的赌博,他挥霍了前一次售房的一空,私自补发了房产证,以此作为还款能力的证明,并向王先生借了大量外债,经有效裁判起诉确认欠款金额超过80万元。债权人王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查封了以周名义登记的房屋。
由于该房产被查封后不能继续执行,根据法律规定,陆阿姨在起诉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时不能做出有利于陆阿姨的判决,陆阿姨只能向洋浦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陆阿姨的理由是她与周的《房屋拆迁买卖合同》已按合同约定履行,首付款已付清,争议房屋已实际入住,她承诺将余款6万元交由法院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及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故要求暂缓执行争议房屋。
对廉价的贪婪最终将导致“蔡芳·liang空”
经法院审查,认为登记的房地产所有权人应当进行房地产登记,有争议的房地产应当以周的名义登记,并注明房屋的性质和限制交易的期限。陆阿姨明知与周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没有公示效力,也无法抗拒生效债权的强制执行程序。因此,法院裁定驳回陆阿姨的执行异议请求。
陆阿姨拒绝接受,并对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提起诉讼。经审理,法院认为,案外人主张人民法院执行的房地产权属,要求排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房地产,必须符合与房地产所有人签订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合法占有房地产、支付相应价款、因非本人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等四个条件。
虽然在房屋被查封前,卢阿依已经签订了买卖合同,支付了房款并实际占有了该房屋,但在被拆迁房屋的买卖合同中,周在转让限制期满时未配合办理转让手续的违约条款的内容表明,卢阿依知道争议的房屋属于拆迁安置房的性质。 并且也意识到了交易限制期的存在以及相应的交易风险,但他仍然向周购买,并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在交易限制期间,因争议房屋被查封,该房屋无法转让,是陆阿姨的过错。她声称这不符合法定情形,应予以支持,法院不能排除执行房子,所以法院决定驳回鲁阿姨的索赔。
陆阿姨拒绝受理此案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决合法合理,维持原判决。
此时,鲁大婶如梦初醒,但为时已晚。她无法接受判决,因此法官向陆阿姨提出了问题,并建议陆阿姨起诉周,要求终止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然而,陆阿姨知道,即使她赢了官司,她是否能拿回所有的钱仍然是未知的。
法官声明:
购买拆迁房屋时要注意“三重风险”
虽然安置房价格低廉,但买卖双方都有很大的风险。对于买方:
首先,存在共有人的风险。当一些被拆迁的房屋被出售时,房产证还没有办妥。在买卖拆迁房屋的过程中,出卖人可能因家庭原因影响房屋处置权人。
二是转移风险。限制出售期内签订的拆迁房屋买卖协议虽然有效,但转让时间仍受《上海市拆迁安置房屋管理办法》的约束。被拆迁房屋“两证”的发放时间难以确定,且有三年的限制转让期。产权转让在转让限制期内不能办理。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作为不动产,权利人的判决一般以登记为准。在转让登记之前,房屋总是以出卖人或开发商的名义登记,登记的房屋权利人可能会做出影响房屋转让交易的各种行为,如转售房屋、抵押或因诉讼而扣押房屋。
第三,价格风险。即使没有转让障碍,也可能是因为房价高,当达到交易转让条件时,卖方明确要求提高房价或直接拒绝履行合同,买方需要承担诉讼、协商等额外费用来弥补差额。就卖方而言,一旦因合同原因导致诉讼不能重复进行,为了保护守约方的利益,法院一般会考虑合同履行的程度、卖方的过错程度、买方的实际损失等因素,判定卖方承担更高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