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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实施以来,静安区各社区在居委会、物业行业委员会和居民的配合下,积极开展生活垃圾定期定点分类投放,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然而,在不久的将来,一家住宅物业公司在一个月内多次扔进干湿垃圾。

2019年9月,上海静安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环环卫分公司发现位于三泉路的一家住宅物业公司交付的生活垃圾中混有湿垃圾,因此拒绝了混装的生活垃圾,并向物业公司发出了生活垃圾分类不符合分类标准的通知,要求其进行整改。

罚!静安这个小区物业公司屡次违反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规定

截至2019年10月,物业公司交付给生活垃圾收集运营业务单位(上海静安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环环卫分公司)的生活垃圾仍为混合垃圾。

彭浦新村街道执法中队介入后,立即会同街道绿化市容办公室和环卫科对物业公司未将生活垃圾放入相应的收集容器进行了调查处理。

通过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多次供认在一个月内混扔生活垃圾。

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静安城管根据《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6000元罚款。

法律提示

上海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主体,生活垃圾应当分别投放到相应的收集容器中。第五十七条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收集容器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至五万元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将有害废弃物与可回收物、湿垃圾、干垃圾混合,或者将湿垃圾与可回收物、干垃圾混合的,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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