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827字,读完约2分钟
市民政局表示,为了进一步完善儿童福利制度,加强对困难儿童的保护,从今年1月开始,我市建立并实施了“困难儿童基本生活费保障制度”。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贫困儿童)可申请基本生活费,每人每月1800元。
此外,从2018年1月起,本市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用也将进行调整。其中,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费将从每人每月1700元提高到1800元。
安全目标
根据本通知的规定,保障下列儿童(以下简称困难儿童)的基本生活-
1、具有本市户籍,因父母缺乏监护权,监护权不当导致困难
2.父母一方缺乏监护权和不当监护权,另一方无力抚养孩子,这导致了一个两难的境地。
3、由祖父母、亲友、有关单位和组织实际监护的18岁以下未成年人缺乏监护,不当监护包括-
监护人失踪(宣布失踪)
重度残疾
重病
依法被剥夺人身自由(例如服刑、强制戒毒等)。)
未发现
导致威胁或侵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的情况(虐待、遗弃、意外伤害、非法侵害等))
根据上述情况,年满18岁并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仍在全日制高中(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学习的人,可以继续享受困难儿童的基本生活费,直至毕业。
符合上述条件的未成年人(贫困儿童)可按每人每月1800元申请基本生活费。贫困儿童的基本生活费用不包括在实际照顾者的家庭收入中。同时,从2018年1月起,本市孤儿的基本生活费用将进行调整。其中,散居孤儿的基本生活费将从每人每月1700元提高到1800元。
资金来源
贫困儿童基本生活费所需资金由被担保对象户籍所在地财政予以保障。资金分配情况应由区民政部门每半年汇总一次,并报区财政局和市民政局备案。
任何其他业务
(一)市外农场贫困儿童的基本生活水平按本通知要求执行。
(二)本市困难儿童基本生活费的具体支付程序和工作要求另行制定。原《关于做好本市部分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基本生活费分配工作的通知》(沪傅敏[2013]33号)同时废止。
(3)本通知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