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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先生说,早在去年10月底,他和未婚妻来到外滩27号罗斯福大厦,预订了今年10月7日的婚礼。当时双方约定婚宴在大厦6楼举行,10楼的露台作为赠送卖点,当天由黄先生单独使用,可作为接待客人的仪式。实际上,因为六楼的正厅是L型的,所以黄先生对它不是很满意,但是会馆十楼的平台风景还是相当不错的,所以黄先生为此做了一个决定。
由于对该平台特别关注,黄先生特别要求在合同补充条款中明确:“其他客户如需在同一天使用10f平台,必须征得乙方(黄先生)同意后方可使用。”合同签订后,黄先生支付了近7万元的定金。然而,离婚礼还有两个月,但罗斯福大厦的销售人员突然通知他,10月7日,10楼露台将举行商业活动,所以他没有办法使用它。经过反复协商,会所负责人表示将三楼会所给黄先生使用,并给予总价5%的补偿,但黄先生只是看中了十楼的露台,不是为了钱,所以没有接受。
在与对方谈判的过程中,黄先生也作出了一些让步,愿意将露台的使用权从下午2时至10时30分减少至下午6时,但罗斯福大厦拒绝了,说如果他们不接受他们的建议,他们将退还押金。黄先生很困惑。既然合同已经签署,为什么罗斯福大厦不顾信用而食言?在记者吴浩良面前,黄先生又给罗斯福大厦打了电话,市场部经理洪解释了为什么这个露台不能被黄先生使用。
第二天,knews记者吴浩良来到罗斯福大厦,希望亲自听听他们的解释,但是门口的保安说市场部的人都不在。因此,记者留下了联系方式,希望对方能在事后回答。但是到目前为止,罗斯福大厦仍然没有回应。
对此,上海杰华律师事务所资深合伙人律师认为,现在如果黄先生想通过司法渠道继续提供10楼平台,由于诉讼过程比较长,完成司法程序只剩下两个月的时间,在实践中存在一定的困难。在罗斯福大厦拒绝盲目让步的前提下,黄先生只能要求对方赔偿。然而,正如申诉人黄先生所说,对于新来的人来说,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害更多的是精神上的。然而,在我国合同法的司法实践中,对精神损害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上也处于讨论阶段。因此,精神损害赔偿在合同纠纷中一般不被支持。虽然消费者的精神损害可能大于经济损害,但这确实是法律规定的客观现状,消费者在今后签订任何经济合同时都应注意这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