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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位置:上海信息网>信息信息>上海当地>关于发行《上海市公司工资支付方法》的通知(沪人公司综合发〔〕29号)

各有关委员会、经营、局、各控股(集团)企业、公司(集团)企业、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使用者:《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

各有关委员会、经营、局、各控股(集团)企业、公司(集团)企业、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使用者: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编纂了原来的《上海市公司工资支付方法》,现在发给你们。 请认真执行。

为了维护工人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公司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现实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本方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公司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工人。 个人经济组织、民办非公司单位及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基金会等组织和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工人参照执行。

二、本法所称工资,是公司根据国家和市规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时薪、计工资、奖金、津贴、补助金、加班工资等。

三、工资必须用法定货币支付。

四、公司通过银行发行工资时,必须按时把工资存入工人本人的账户。

公司直接支付工资的,必须向劳动者本人支付工资,办理领取手续。 工人本人因原因不能领工资的,可以委托亲属或者他人代理。

五、公司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工人工资的金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照有关规定保留审查。 公司无论以什么形式支付工资都要向工人提供本人的工资清单。

六、公司每月至少要支付一次工资,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公司和工人约定。 法定假期节日或者假日通过银行支付工资的,不得推迟支付工资。 直接支付工资的,必须提前支付工资。

对于按年薪制或审查周期兑现工资的工人,公司必须每月按最低工资以上的标准预付工资,并在年末或审查周期期满时结算。

七、公司和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和劳动者办理手续时,不得一次重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开始。

八、劳动者在法定上班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公司应该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并支付工资。

九、公司安排工人加班时,必须按规定支付加班津贴。 工人依法享受婚假、丧假、探亲假、病假等假期期间,公司必须按规定支付假期工资。

加班津贴和假期津贴的计算标准是与工人所在单位相对应的正常上班月薪,不包括年终奖、上班下班交通津贴、工作伙食津贴、住房津贴、夜班津贴、夏天高温津贴、加班津贴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加班津贴和假期津贴的计算标准大致明确如下。

(一)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薪有确定约定的,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对应的月薪明确。 实际履行与劳动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情况下,根据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的月薪是明确的。

(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月薪没有确定约定,集体合同(工资专业集体合同)对职场的月薪有约定的情况下,集体合同(工资专业集体合同)约定的劳动者职场的月薪是明确的。

(三)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工资专业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薪没有约定的,在劳动者正常上班月根据本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加班工资除外)的70%明确。

加班津贴和假期津贴的计算标准不能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公司确实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影响,暂时不能按时支付工资的,与本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延期一个月内支付工人工资,通知全体工人支付工资的时间

十一、工人在试用期内提供正常劳动,公司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公司同一岗位最低工资的80%。 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 另外,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二、公司停止生产,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人的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情况下,公司可以根据工人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的新约定支付工资,但不能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十三、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的上班时间以外上班的,按本法第九条明确的计算基数,按以下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一)劳动者安排在日本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者本人时间工资的150%以上支付。

(二)劳动者安排休息日上班,且不能安排补缺的,按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以上支付。

(三)劳动者安排从事法定假期节日的,按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以上支付。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标题:热门:关于印发《上海市公司工资支付办法》的通知(沪人社综发〔2016〕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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