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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金山区新闻》报道,为表彰在质量管理和经营业绩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组织”)和个人,引导和鼓励本区各类组织和个人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业绩,提高质量水平和竞争力,增强本区综合竞争力,近日,金山区人民政府发布了《金山区区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奖励的性质
本办法所称上海市金山区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区市长质量奖”)是金山区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区首席质量奖主要授予质量管理成果显著、自主创新能力突出、经济社会效益领先、在本地区具有标杆作用的组织;在质量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为促进企业和行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组织是指本辖区内的实体企业(包括制造和服务企业),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实体企业中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奖项设置
金山区市长质量奖包括“区市长质量奖”和“区市长质量奖提名奖”,每两年举行一次。“区质量奖”获奖组织和个人不超过2个;“地区质量奖提名奖”每届不超过4个组织;上述获奖者的人数可能会减少或空失踪。
奖励原则
区质量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推进各组织实施卓越绩效管理,鼓励各界人士为区质量工作做出突出贡献,提升组织核心竞争力和城市国际竞争力,促进金山经济持续、协调、健康发展。
评价标准
区级质量奖的组织评审标准采用国标gb/t19580《卓越绩效标准》,单项评审标准采用《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单项评审标准》。根据质量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发展,评价标准应及时修订。
评价基金
区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单位或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奖励和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优先建议
企业原则上不得在同一年度内多次申报各级政府质量奖,获区级质量奖和提名的企业建议先申报上海市政府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
报告条件组织报告条件
申请地区质量奖的组织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辖区注册并正常运营3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定位、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知识产权保护、质量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具有相关资质或证照并依法纳税;
(三)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或其他相关管理体系,形成自我完善的质量改进机制;
(四)经营业绩优异,近三年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处于同行业领先地位,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的贡献率处于前列;
(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社会信誉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客户满意度高;
(六)近三年未发生质量、安全、设备、人员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无因组织责任引起的重大用户(顾客)投诉,无违法违规行为;
(七)获得“区质量奖”的组织(除“区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外)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个人申报条件
申请地区质量奖的个人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1)从事质量或质量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对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个人所属企业在当地经济和社会贡献率上处于前列;
(三)质量意识和创新能力强,社会知名度高,质量管理理论研究成果丰硕或实践经验丰富,为提高质量做出突出贡献;
(四)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以身作则,具有社会影响力,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五)申请人是组织最高管理者的,其所在组织没有发生质量、安全、设备、人员伤亡、火灾、爆炸、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重大事故。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投诉,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六)获奖个人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评估程序
地区总监质量奖的评审程序主要包括:
(I)申请推荐。所有符合区领导质量奖申报条件的组织和个人,应按照当年申报通知的具体要求填写《金山区领导质量奖申报表》,对组织或个人的质量表现进行自我评价和说明,并提供必要的确认材料。
《金山区市长质量奖申报表》及必要的确认材料已由相关委员会委托,各镇、街道和金山工业区已签署推荐意见并上报区评办。
(2)资格考试。区评审办公室对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推荐意见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正式受理其申请。
(3)数据审查。地区评审办公室组织评审组对通过资格审查的组织和个人的资料进行评审,并根据资料评审结果择优的原则确定进入现场评审的组织名单。对于未进入现场评估的人员,评估办公室将反馈数据审查结果。
(4)现场审查。区评价办公室组织评价小组对现场评价清单中所列的组织进行现场评价,评价小组形成现场评价报告;评估小组应对个人申请人所属的组织进行现场核查。
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我们可以有选择地进行公众评价、陈述和答辩等。,作为综合评价的必要参考。
(5)综合评价。评审组在对申报单位和个人的申报表、数据审查和现场评审报告进行详细审查,并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编写了综合评价报告,并提出了获奖建议清单。
根据综合评价报告,区评价办公室将根据得分情况对前六名进行排序(如果前六名的人数少于实际人数,如果所有奖项都不符合要求,则为空缺失),并提出获得区质量奖的建议名单。
(六)审查和宣传。地区评审团将听取评审报告,审定获奖组织和个人的候选名单,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向公众公布。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
在综合评估和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区法官将提出获奖组织和个人的推荐名单,并报区政府批准。
认可和奖励
区政府下发文件,对荣获区质量奖和区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并向获奖单位和个人颁发奖牌、证书和奖金(单位奖50万元,单位提名奖10万元,个人奖5万元)。
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