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01字,读完约3分钟
金山区2019年共有产权保障房咨询验收将于2019年9月1日正式启动。具体内容如下:
申请受理时间
从2019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30日(周末、国定假日的受理由镇、街道、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
申请受理地点
各镇(街道、工业区)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窗口。
住房的这种匹配供应
最后一批非上海家庭可选住房(绿乡镇绿乡名苑、金山卫镇新金山万和家园社区)的剩余住房。最终住房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接受申请的人数。
应用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非居民家庭可以在本市申请共有产权住房:
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得分达到标准分(120分);
2.本市无住房,在提出申请前五年内无房屋买卖或赠与;
3.已婚;
4.当前工作单位应连续一年在申请地进行登记。并在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但实际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在同一地区工作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
5.在本市连续5年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
6.3人以上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7.2万元(含7.2万元),人均财产低于18万元(含18万元);二口之家的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和人均财产标准按上述标准提高了20%,即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8.64万元(含8.64万元),人均财产低于21.6万元(含21.6万元)。
申请材料
1、申请人与其配偶、未婚子女签署的共有财产保护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及其配偶、未婚子女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户籍、配偶及未婚子女、上海市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海市居住证完整通知(原件)。
4.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未婚子女的单身承诺书(原件),丧偶的死者的火化证明(或死亡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在提出申请前63个月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个人所得税(原件)。
6.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证书等))(复印件);
7.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在提出申请时规定的申请期开始前一个月结束前一年内的收入证明:
8.申请人、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在规定的申请期开始之日的前一个月底的财产状况证明;
9.申请人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在规定的申请期限的前一个月结束前一年内,出售、捐赠或者提取价值6万元以上(含6万元)的财产的,必须提供合理的说明、资金流转凭证和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10、其他与经济状况检查相关的材料。
11.申请人是烈士遗属或者见义勇为人员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身份的相关材料。
12、申请人与其配偶、未婚子女签署同意接受政府指定机构核实的居住证状况、社会保障或纳税情况、婚姻状况、住房和经济状况以及公示核实结果的书面文件。
13、街道(乡镇)或区住房保障实施机构需要的其他材料(☆包括居住证积分通知书、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和累计信息、个人所得税清单等。)。
申请审查流程和处理时限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