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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嘉定区新闻网报道:近年来,有很多新闻报道称,业主出于各种原因拒绝缴纳物业费。嘉定的一位业主想支付物业费,但遭到了该物业的拒绝。发生了什么事?
去年8月,潘先生在嘉定买了一套二手房,9月份交付完成后,潘先生重新装修了新房子。在此期间,他来到物业公司支付剩余的18年物业费用,但他被物业公司拒绝!
据该房产公司称,潘石屹的最后一个家庭陆已经9年没有交过房产税了。现在,如果潘先生想在2018年交物业费,他必须一起交前九年,甚至不交2018年的物业费!这叫什么?给你寄钱,你不想要吗?
但是,考虑到将来在这里居住时不可避免的要与物业公司打交道,潘先生来找我们,希望通过我们妥善处理此事。于是特工和潘先生一起来到了住宅区。
小区物业的工作人员坚持“物业费随房”的原则,潘先生买了房子后,就把拖欠的房款全部拿走了。潘先生对自己的傲慢非常生气。虽然旧住宅区的物业费不高,9年的欠款总额为3700元,但该物业是这样自付的,潘先生不愿意。
对此,后备律师指出,抄家的做法是不合理的。根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产权转让时,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或物业服务资金。不仅如此,特别代理人在潘先生的购房合同中看到,房屋转让前的物业费应由家庭支付。
但对于如此明确的法律关系,房地产公司仍然充耳不闻。作为最后的手段,特勤局和潘文石找到了这家住宅物业公司的总部,但他们没想到这位经理的说法与前一位员工的说法完全一样。该物业经理表示,在房屋交易过程中,新业主通常会要求在家中检查物业费用的支付情况,而欠款是从房屋的最终付款中支付的。正是潘先生对这一点的忽视导致了房地产公司的坏账,所以潘先生对此事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产权转让前的物业费应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不支付物业费的责任不应转移到下一户。对物业公司来说,正确的做法是通过法律途径向前业主追讨欠款。但是,为了以后见面的目的,潘先生表示愿意支付1000元钱作为对物业公司的补偿。最后,物业经理表示同意潘先生赔偿1000元的方案。今后,双方将不再主张对此事的任何权利和义务。
律师提醒
在买卖房屋的过程中,购房者应该清楚地知道相应的水电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是否结清。如果发现没有结算,应要求卖方及时结算。此外,购房者可以在中介协议或《房地产买卖合同》(俗称网上签约协议)中规定,物业管理费及水、电、煤等费用由购房人承担,并根据该条款保留部分最终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