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取得的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项目的公告》,将部分原“其他所得”调整为“意外所得”。附带收入适用税率为20%,与原“其他收入”税率相同,纳税人的税负不变。

它是否根据包括在线红包在内的“或有收入”项目进行了税收调整?

公告指出:

在商业推广、广告等活动中,企业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上红包,下同),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所得税是按照“或有收入”项目计算和支付的,但消费凭证、凭证、信用凭证、优惠券和企业给予的其他有价格折扣或优惠的礼品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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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来说:

近年来,许多企业通过发行“网络红包”进行促销。网络红包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营销方式。“网上红包”不仅包括现金网上红包,还包括非现金网上红包,如各种消费凭证、凭证、信用凭证和优惠券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推广会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企业在业务推广、广告宣传等活动中随意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企业在年度会议、座谈会、庆典等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所得的礼品征收个人所得税;通过价格折扣或优惠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企业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告》未改变财政部财税字[2011]50号文件关于礼品的税收征免税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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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性质而言,企业发行的网上红包也属于“公告”中所指的一种礼品形式。为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政策的操作范围,方便双方的收取和接受,《公告》明确界定了礼品的范围,包括网上红包。网上红包的税收减免政策按照《公告》规定的赠与税政策执行,即对于具有获奖性质的企业发行的网上红包,获奖个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具有销售折扣或折扣性质的网上红包,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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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公告中提到的“网络红包”仅包括企业发给个人的网络红包,不包括亲友相互赠送的网络红包。亲戚朋友相互赠送的礼物(包括网上红包)不包括在个人所得税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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