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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听取了《上海市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结果,并分组审议了修订草案。上海计划颁布地方立法,以规范机场有争议的收费和服务。
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在机场地区规范餐饮零售服务时,不宜直接限制企业的定价行为。可以在机场管理机构与相关企业签订的协议中增加相应的内容,从满足不同层次消费需求的角度提出对企业服务的要求。建议将相关条款修改为: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和管理机场生产经营,维护机场正常秩序,为价值0+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现场单位、旅客和货主提供公平、公正、便捷的服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平竞争、满足不同消费水平需求的原则,与取得经营权的餐饮、零售等企业签订协议,明确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安全标准和责任。
为了进一步完善对旅客和货主的投诉处理制度,修订草案中增加了关于投诉处理的规定:“对旅客和货主的投诉难以及时答复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