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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改《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
■为了确保正确有效地实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
我国计划修订监狱法,将代表拘留所执行的处罚范围从剩余的不到一年的刑期调整到不到三个月。
新华社-为了解决法律条文之间的衔接和协调,确保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正确有效实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监狱法》等七部法律个别条文的决定草案。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和完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在及时汇报有关修改情况时指出,现行的监狱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人民警察法等7部法律存在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
根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有必要结合重要法律的出台,及时修改或废止相关法律,解决法律条文之间的衔接与协调,确保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正确有效实施,并对七部法律的个别条款进行“包”作出相应的修改。
在清理了相关法律规定后,决定草案相应地对《监狱法》进行了7次修改,对《律师法》进行了6次修改,对《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预防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和《人民警察法》进行了1次修改,共18条。决定草案中规定的实施日期与决定修改《刑事诉讼法》的日期相同:2013年1月1日。
李及时表示,上述七项法律的修改只是解决了与刑事诉讼法衔接的问题,其他需要修改的问题将继续研究,包括纳入未来的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但这一修改具有法律性质,不修改其他条款。
根据《监狱法》,代表拘留中心执行的处罚范围已缩短至3个月。
23日,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关于修改监狱法个别条款的决定草案》等7部法律对监狱法有关条款进行了修改,将对看守所代执行的处罚范围从一年以下调整为三个月以下,以保持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一致性和衔接性。
今年3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交付执行前剩余刑期不满三个月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中国现行《监狱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剩余刑期不满一年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为了解决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一致和不衔接的问题,提请审议的修订决定草案规定,如果剩余刑期在罪犯交付执行前不到三个月,拘留中心应代其执行。
由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包含了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修订决定草案还对《监狱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例如,现行《监狱法》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原监狱应当及时通知负责实施监狱罪犯改造的公安机关;修改后的决定草案修改为: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实施。原看守所应当及时通知监狱负责实施罪犯改造的机构,公安机关应当相应改为社区矫正机构。
《律师法》规定,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多次。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生效,该法对辩护律师的权利做出如下规定:如果辩护律师持有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书、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拘留中心应及时安排会见,最迟不得超过48小时。同时,规定辩护律师在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询。从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在会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时不受监控。
为了与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相衔接,修订后的法律草案将相应规定:如果律师是辩护人,他有权持有律师职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书、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并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律师会见嫌疑人和被告时不受监控。
修订后的法律草案还对参与犯罪活动的律师的权利进行了修订。现行《律师法》第37条第3款规定,律师因涉嫌参与诉讼活动而被依法拘留或逮捕的,拘留和逮捕机关应当在拘留或逮捕实施后24小时内通知律师的家属、律师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
修改后的法律草案对该款作了规定:律师参与诉讼活动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律师事务所或者其所属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或者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律师的家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