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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网站上的信息,财政部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最近联合发布通知,从2013年1月1日起取消和免除3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小册子费用。
财政部表示,取消和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由同级财政预算保障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的相关资金。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机构的支出应当通过部门预算安排;自收自支机构的支出由上级主管部门安排项目支出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的预算,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财政部指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规定到原发放《收费许可证》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到原发放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注销手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财政部表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的规定。宣布取消和免除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义继续收取或变相收取经营性服务费用。各级财政、物价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未按照规定取消或免除相关费用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这两个部门表示,取消和免除30项行政性收费是进一步实施积极财政政策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具体措施。进一步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支持企业发展。
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取消和免除
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5项)
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进入网络许可标志的费用
2 .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
3黄海、渤海、东海、南海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4.票据费用(中央级)
5.ATA通行证调整费
6.货物、行李和物品储存费
7 .税务发票费(包括普通发票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费)
8.往来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费用
9.往来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的签注费
10.“港澳居民身份证”费用
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船舶停泊费(省、自治区、直辖市)
2.铁路土地管理费(内蒙古自治区)
3 .铁路土地管理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铁路用地借用管理费(福建省)
5 .沾河(滩、堤)管理费(辽宁省)
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共15项)
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商务护照费(包括加急费)
2小册子费(不包括丢失或损坏的小册子费)
3.账户转账凭证和准转账凭证的费用(不包括丢失、损坏或过期重新发放的账户转账凭证和准转账凭证的费用)
4 .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登记费
5 .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6.采矿注册费
7.企业注册费
8 .个体工商户注册费
(第4-8项的豁免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
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1 .地方水电管理费(吉林省)
2 .水利工程水费管理费(吉林省)
3 .占用河道工程维护费(黑龙江省)
4.港口管理费(黑龙江省)
5.酒类批发许可证费(山西省)
6.流动人员分配费的使用(广东省)
7.房屋租赁管理费(广东省深圳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