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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明年1月1日起,上海公共场所的招牌、广告牌和招牌将不允许单独使用外语。《上海市公共场所使用外语规定》已经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2015年起施行。
根据规定,机场、火车站、客运站、长途汽车站和轨道交通站;民防工程和紧急避难所;公共卫生设施、公共停车场(库)标志在公共场所使用规范汉字标明名称或者提供警示、警示说明等信息的,还应当使用外文标志。此外,旅游景点、公共文化体育场所、商业服务场所、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场所,以及金融、邮政、电信等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和其他公共场所的营业场所,也可以根据服务需要在标志上使用规范的汉字和外文。
除国家规定外,国家机关的铭牌禁止使用外文。招牌、广告牌、招牌等。公共场所禁止单独使用外文,但按照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标准使用公共信息图形标志的除外。
在公共场所的标志和设施上使用外文的,应当具有与所使用的标准汉字相同的含义和内容。公共场所的标志和设施使用外文的,应当符合国家和上海市颁布的外文翻译和书写标准。没有相关翻译和写作标准的,应当符合外语使用习惯和国际惯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