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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
最初的被告都是汽车经销商。案外人黄与原告同岳公司协商购买一辆客车,并同意所购车辆为新车。由于当时库存中没有这种类型的新车,原告协商被告裕民公司分配一辆新车并支付费用。被告提供了一辆客户实际上并未提货的车辆,但隐瞒了该车辆已出售给他人的事实,并申请了车辆保险和临时牌照,将其作为一辆新车交付给原告。原告黄系本案的局外人,原告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原告向黄退还货款、服务费和保险费,并支付货款赔偿金。原告再次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解除原被告与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货款,赔偿相关损失。经过审判,法院裁定支持原告的主张。
判决要点:
应该出售有保险和临时牌照的车辆,即使客户实际上没有购买汽车,它们也不能作为新车转售。作为一家专业的汽车销售公司,被告应该清楚这一点。隐瞒上述重要事实,冒充新车,导致客户将分配给原告的车辆退回,给原告造成损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典型含义:
诚信是市场经济主体商业交易的基石,也是建立互信体系、提高交易效率、确保交易安全的重要支撑。汽车已经成为受欢迎的消费品。由于价格昂贵,汽车销售中的各种混乱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由于汽车销售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事故抢修车、二次销售车等销售纠纷频繁发生。本案是由消费者纠纷引起的商业纠纷。法院严格依法认定隐瞒二次销售构成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重要情形,并责令终止合同。违约方返还价款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对违反诚信原则的当事人的有力惩罚,有助于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竞争秩序,为区域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