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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长宁区新闻》报道:近日,长宁检察院推出了“逮捕与起诉相结合”的反腐败风险防控机制。根据检察机关内部机构改革的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和公诉部门取消后,实行了“逮捕与起诉相结合”的机制。今后,同一位检察官将负责同一刑事案件的侦查、逮捕、起诉和案件相关工作,办案效率将进一步提高。由于逮捕和起诉是由同一个检察官承担的,为了预防和控制廉政风险,保证司法公正,长宁检察院最新推出的“逮捕与起诉相结合”的反腐败风险防控机制将为检察官办案提供更有力的监督!
“逮捕与起诉相结合”办案模式全面实施后,同一个承办检察官同时审查逮捕和起诉。如何在强化指控、提高办案效率的同时,防止失控和权力滥用?日前,上海市长宁区检察院发布了全市首个《廉政风险防控机制(试行)》(以下简称“机制”),为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构筑“防火墙”。
据研究所党组成员、驻第七区纪委纪检监察组组长介绍,该机制契合了“侦检一体化”办案模式中的关键环节和重要问题,将“四个责任协调”机制与内部机构改革和司法办案责任制有机结合,共分为“防控措施”、“办案规则”等四章二十条。
例如,在防控措施中,要求业务管理部门在一审公诉结束后开始对检察官处理的“逮捕起诉”案件进行评估,并规定将不批准逮捕后再作出不起诉决定等四类案件纳入重点评估。;加大对检察官供述和处罚的评估和调查力度,一旦发现量刑建议与判决在处罚种类、量刑和处罚执行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将予以重视;规定内部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通过受理和审查投诉、处理国家赔偿、审查拘留必要性、监管场所检察工作等方式,对跨部门“逮捕起诉一体化”案件的处理进行监督。,以防止检察官被“追捕”。
“机制”严格按照检察官职权清单,将事件监督与岗位监督相结合,将权力下放与监督有机结合,综合运用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流程监控系统、案件评估系统、检察官办案监督评估系统等“四大系统”的各种信息手段,为防控廉政风险、准确发现违法行为提供智能支持。如果规定对涉及侦查的案件要及时处理,承办检察官应当按照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要求,及时记录涉及侦查的案件信息、相关报告、说明、书面意见等。整合到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中。《机制》还规定,对相关风险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监督管理职责履行不力的,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