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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静安影视产业的繁荣发展,提升静安影视产业的竞争力和社会影响力,根据《静安区促进影视产业发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申报指南》,现将2018年相关申报事项说明如下:
一、支持对象
现已确定注册地与税收的地域关系在本地区,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影视制作、发行与放映、影视艺术策划与代理、影视文化商品与设备的生产与销售、动漫游戏、数字文化内容产品开发等行业。优先支持那些在这一领域拥有实际营业场所的人。
二。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安排。主要用于支持影视园区、影视创作空室等产业载体的建设;支持企业搭建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支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开展影视发行业务,促进影视产业专业化和跨境融合;鼓励电影项目,奖励优秀影视作品,鼓励交流和创新,支持影视技术服务等各种产业平台建设;资助顶尖人才和创业团队租用办公空间;支持国家和上海相关产业支持的项目。具体如下:
(1)优化空布局,支持重点航母建设
●支持影视园区和基地建设
1.资金范围
鼓励影视园区和基地加快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建设,重点支持重大电影产业项目和能够提升电影产业产业化水平、弥补影视产业链发展不足的高科技核心基地建设。经过评估,根据项目投资情况,给予一定的支持。
2.应用条件
(1)承运人实物空室位于本区域,经营管理单位为在本区域具有税收属地关系的注册企事业单位。
(二)公园或基地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落户影视企业的比例一般达到60%以上。
(3)载体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建设项目(非道路、非民用基础设施开发建设),项目投资额一般应达到2000万元以上。
(4)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实施的项目,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承运人自己的证书或租赁协议
(4)园区建筑面积、入驻企业、经济效益等证明材料。(生产证明、入驻企业详细情况、主要企业截至2018年的工作及纳税情况等。(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支持空影视创作室的建设
1.资金范围
支持专业影视创作/工作室的建设和发展。鼓励高等院校、龙头企业、投资机构、专业团队等有能力整合优质资源的实体投资建设中创空房,并根据项目投资、孵化效果、经济和社会效益等给予一定支持。
2.应用条件
(1)承运人实物空室位于本区域,经营管理单位为在本区域具有税收属地关系的注册企事业单位。
(二)服务载体归运营机构所有或有权使用2年以上,已正常运营3个月以上,建筑面积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以电影电视为主要孵化产业。
(3)有一定数量的具有风险服务或风险投资经验的人员,且支持和服务功能完善。
(4)载体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建设项目(非道路、非民用基础设施开发建设),项目投资额一般应达到500万元以上。
(5)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实施的项目,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承运人自己的证书或租赁协议
(4)中创空房建筑面积、创业团队、孵化结果等证明材料(生产证明、团队详细情况、2018年至今工作及纳税情况)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2)加快市场培育,促进企业优质发展
●鼓励影视文化企业搭建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投资配套设施设备,鼓励影视企业引进上下游企业和产业链相关企业落户该区域,鼓励企业在静安拍照和后期制作
鼓励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投资配套设施设备
1.资金范围
鼓励影视文化企业搭建影视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投资该领域的配套设施设备。影视文化企业投资的重大项目,总投资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总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30%给予财政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2.应用条件
(一)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本地区的影视企业。
(2)项目在该地区实施。
(3)项目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以上。
(4)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实施的项目,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鼓励影视企业引进上下游及产业链相关企业落户该地区
1.奖励范围
引进该地区的影视企业,引进其上下游企业和产业链相关企业落户该地区。经过评审和认定后,将根据引进企业的规模、品牌影响力和对区域经济的贡献给予一定的奖励。
2.应用条件
(一)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本地区的影视企业。
(二)进口影视企业的注册和税收的地域关系在本地区。
(3)进口企业具有一定实力和行业知名度。
(4)引进企业工商登记注册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
(二)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三)进口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4)介绍关系证书
(五)进口企业实力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鼓励企业在静安拍摄
1.资金范围
提升静安城市形象,促进静安影视产业发展。
2.应用条件
在静安影视企业作为第一制片人制作的影视作品中,静安城市的可辨认形象出现了10多分钟,作品具有很强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电影作品要求国内票房不低于3000万元。电视作品需要在省级电视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上播出。票房统计或电视播放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三)电影发行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网络视听节目备案等播出许可证明
(4)电影dvd和电视作品片段视频
(5)静安外景清单及拍摄外景的相关证明
(6)第三方提供的有效电影票房证明、电视台或网络媒体播放合同
鼓励企业在静安进行后期制作
1.资金范围
主要在静安拍摄的艺术质量高、制作水平好、后期制作好的影视作品均获得资助。
2.应用条件
作为第一制片人,静安影视企业制作的影视作品的剪辑、音效、配色、特效等后期制作项目有四分之一以上在静安制作,具有很高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电影作品要求国内票房不低于3000万元。电视作品需要在省级电视频道或知名网络平台上播出。票房统计或电视播放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三)电影发行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网络视听节目备案等播出许可证明
(4)电影dvd和电视作品片段视频
(五)第三方提供的有效电影票房证明、电视台或网络媒体播放合同
(6)与静安后期制作公司的合同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后期制作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8)后期制作公司发票
●鼓励企业开展品牌建设
1.奖励范围
影视文化企业被授予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国际和国内品牌、商标、荣誉和资质;被授予“上海名牌”、“上海著名商标”等市级品牌、商标、荣誉和资质证书,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的企业将分别获得一定的奖励。品牌建设奖可以从高到优惠,但不能重复享受。
2.应用条件
静安影视企业荣获权威部门颁发的奖项和行业资质证书。评估期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奖项、证书和其他奖项
●鼓励企业开展影视发行业务
1.资金范围
年度分配成绩突出的企业,经考核后给予奖励。
2.应用条件
已获得《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或《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静安影视企业,年度发行业绩在全国名列前茅。已发行电影和电视剧票房成绩的统计时间间隔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三)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发行许可证
(4)签发代理合同
(五)发行单位电影、电视剧的统计表、财务报表或者其他第三方有效证明材料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鼓励影视行业的专业发展和跨境整合
1.资金范围
支持影视产业链中的专业视觉效果企业,如服装、化妆、道具、数字特效、3d、ar、vr、mr等。,在外地经营,并根据其项目投资和经济贡献给予一定的支持;支持内容积极健康的网络视频、电影、综艺节目的新形式、新模式、新平台,并根据其对行业的驱动力和对经济的贡献给予一定的支持。
2.应用条件
(1)注册地、税收属地、外地办事处是从事影视产业链前期和后期的专业视觉效果企业,或者是从事新影视业态的创新型龙头企业。
(2)相关项目于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实施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3)支持文化和创意项目,支持和奖励高质量的产品和经典作品
●鼓励建立电影项目
1.资金范围
对申报为第一制片人并具有一定思想、艺术和商业价值的影视文化企业,根据申报立项时确定的投资额,电影作品按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至3000万元及3000万元以上的等级分别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于首次公映的电影(导演的前两部作品)和艺术电影,最高补贴不得超过20万元。重点鼓励和支持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弘扬爱国主义、传承中国优秀传统文化和文化“走出去”等相关主题的电影。
2.应用条件
(一)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本地区的影视企业。
(二)企业申报为第一制片人的电影作品通过了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查,具有一定的思想、艺术和商业价值。
(3)电影作品于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备案并获得批准。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完整脚本的初稿
(4)电影制作人(概要)备案
(5)首映电影或艺术电影的证明
(6)其他项目进展资料(如有),包括:媒体报道、电影发行许可证、第三方提供的有效电影票房证明等。(
●奖励优秀的影视作品
获奖作品
1.奖励范围
获得国际甲级电影节主要竞赛单位奖以及国家“五个一工程”奖、金鸡奖、百花奖、中国钟表奖、飞行奖、白玉兰奖、金鹰奖等的电视或电影作品(不含个人奖项)。,一次性奖励最高200万元,同一作品不重复奖励;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其他国家奖项的作品,如影视、动画、手机游戏和网络游戏,将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2.应用条件
(一)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本地区的影视企业。
(2)该企业作为第一制片人制作的影片获得了国际电影制片协会划分的国际甲级电影节(“竞赛型综合电影节”),该电影节有奖项但无具体主题。据国际电影制片人协会官方网站公布,截至2018年,全球共有15个国际甲级电影节,包括主要竞赛单元奖或其他国家级知名奖项(不含个人奖项)。
(3)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影视、动画、手机游戏和网络游戏作品获得其他国家奖项。
(4)中标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奖项、证书和其他奖项
(4)作品所有权的证明
(五)《电影发行许可证》、《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等播出许可证
(六)电影dvd、电视作品视频剪辑及其他作品样本
奖励热门电影
1.奖励范围
影视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制片人投资制作的商业大片,国内票房达到一定水平的,将分别按1亿元至3亿元、3亿元至5亿元和5亿元以上的等级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影视文化企业作为第一制片人投资制作的动画片、纪录片和新电影(45岁及以下青年导演的前两部作品),国内票房将超过3000万元,奖励不超过100万元。以上两项可以从高处享受,但不可重复。如果一部电影在海外影院上映,将根据票房收入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影视文化企业全年作为第一制片人投资发行的商业大片数量达到2部以上,且每部均达到上述国内票房标准的,可根据其票房和经济贡献给予奖励。
2.应用条件
(一)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本地区的影视企业。
(二)企业作为第一制片人制作的商业大片国内票房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作为第一批制片人的企业制作的动画片、纪录片和新电影在国内的票房已经超过3000万元。
(三)企业作为第一制片人制作的电影在境外正规影院和电影院放映,境外票房原则上不低于100万美元。
(4)影片主题积极,思想性和艺术性高。
(5)票房统计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电影发行许可证
(4)电影dvd
(5)第三方提供的有效票房证明
(6)电影新人新作证明材料(申请电影新人新作票房奖)
(7)上述票房统计期间上映电影的名称和票房名单(申请重点奖项)
奖励热门电视剧和优秀的在线自制剧
1.奖励范围
在中央电视台首播的1至8部黄金时段电视剧,或者在省级卫视和收视率最高的卡通卫视首播的黄金时段电视剧,每集奖励不超过2万元;优秀的网上自制剧将在网上新媒体平台首映,根据作品的内容和市场表现奖励不超过80万元。同样的工作不会被重复奖励。
2.应用条件
(一)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本地区的影视企业。
(二)企业作为第一制片人制作的电视剧或优秀的网上自制剧在符合条件的电视台和网络新媒体上首映。
(3)作品主题积极,思想性和艺术性高。
(4)首次播出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三)电视剧发行许可、网络视听节目备案等播出许可证明
(4)工作片段的视频
(5)电视台或网络媒体播放合同
奖励畅销出版物
1.奖励范围
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的原创影视、动漫、文学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发行量在5万份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应用条件
(一)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本地区的影视企事业单位。
(二)企事业单位原创电影、电视、动漫、文学作品(转让作品不在此列)在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发行。
(3)发行量超过5万份。
(4)出版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发放工程样品
(4)作品所有权的证明
(5)出版发行合同
●鼓励交流和创新,支持行业平台建设
支持建设优秀的影视产权保护、优秀的影视文化交易、优秀的影视技术服务和优秀的影视互动交流
1.资金范围
首次对被认定为国家和市级版权或专利示范的文化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推进优秀影视文化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如专利技术申请、实施许可等)),建设优秀的影视文化产权交易平台,引进、开发和应用前沿影视技术和设备,打造高水平的影视技术服务平台,促进资源和信息的开放共享,建设优秀的影视互动交流平台,将给予一定的补贴。
2.应用条件
(一)注册地和纳税地在本地区的影视企事业单位。
(二)获得上述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搭建影视产权保护、影视文化交易、影视技术服务、影视互动交流等平台项目。
(3)资质认证或项目实施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项目建设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年。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三)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鼓励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和产品创新
1.资金范围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文化产品创新,根据法律法规提供全方位服务,应对影视文化产业发展需求。对成功服务影视行业企业的金融机构给予一定的支持和奖励。
2.应用条件
(1)本地区金融机构为本地区影视文化企业提供合法合规的金融创新信贷产品。
(2)服务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
(二)金融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者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三)企业成立时区政府的预审意见、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的成立及其材料、企业从事融资信贷的行政许可文件
(4)信用协议
(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鼓励影视企业积极上市融资
1.资金范围
对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海外上市的企业以及成功在新三板上市的企业给予一定的补贴。
2.应用条件
(1)静安影视企业成功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海外上市。
(2)静安影视企业成功上市新三板。
(3)成功上市或上市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成功上市或上市的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鼓励影视企业走出去
1.资金范围
受政府委托组织影视企事业单位参加国际和国内影视、动漫等行业的展览和论坛,推广静安影视文化产业和项目,并经评审确定后给予一定的补贴。
2.应用条件
本地区注册并具有税收属地性的企事业单位受政府委托,组织本地区的影视企事业单位参加各种国际、国内的影视、动漫等行业的展览和论坛。时间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0月31日。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政府授权委托书或委托协议
(4)展览费用明细及发票
(5)展览照片、视频、报告等。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吸引领军人才,打造行业人才高地
●办公楼租金补贴
1.资金范围
对于入园的项目、技术、资金得到认可的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如果他们在该区域租用自己的办公场所,三年内按年租金给予30%的租金补贴,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应用条件
拥有项目、技术和资金的知名领军人才和创业团队在这一领域建立了企业,并租用了自己的办公空间。累计租金补贴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3.申请材料
(1)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领军人才或创业团队的介绍和评价材料
(4)租赁协议
(5)近三年已付租金的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经认定的重点影视文化产业企业的专业人才和影视文化企业引进和招聘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市、区政府在人才公寓住宿、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的人才引进优惠政策。
(五)中国和上海相关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1.支持范围
对于“2018年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基金”资助的影视项目,经过申请和评估,将给予一定的支持。
2.申请材料
(1)申请表
(二)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
(3)获得支持材料(资助通知、资助协议等)。)的“2018年促进上海电影发展专项基金”
(4)申请“2018年上海电影发展专项基金”支持原创材料
三。工作流程
(I)提交时间
1.开始和结束日期:2018年11月12日-2018年11月15日
申请支持区级资金的不受此期限限制,可在获得市级资金项目资助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
2.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上午9:00-11:00
下午2:00-5:00
(二)申报方法
1.申请表格可从上海静安官方网站下载或通过电子邮件(zbwhzj @ 163,密码63530450)下载。
2.申请表和所有其他书面申请材料装订成册,一式12份提交给区文化局。地址:静安区秣陵路46号20楼2003室文化局工业处。联系人:刘鹏、朱慧琳、、龚,电话:62322053;电子邮件:zbwhcy@163。
3.申请材料应在现场提交,逾期不予受理,快递或邮寄不予受理。
(三)验收审查
区文化局负责受理和汇总项目申报,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上报区发改委,区发改委牵头提交区投资服务联席会议和区政府,经区投资服务联席会议审议并经区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资金分配
公示后,区财政局将直接拨付资金给受助方。载体建设和平台项目一般分期拨付,余额在项目建设完成并通过验收后拨付。企业应在项目完成后六个月内准备验收申请材料,并向区文化局提交验收申请。根据项目内容和项目验收要求,区文化局会同相关部门组成项目验收审查小组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验收。未通过验收的项目,其投资单位不得申报后续专项资金。
(五)监督和管理
1.区文化局会同有关部门,在区投资服务联席会议的统一领导下,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组织实施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
2 .项目实施应严格按照规定使用专项资金,不得随意占用、截留或挪用。对侵犯知识产权或虚报、冒领、骗取、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视情节轻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补贴资金,取消3年内申请新项目的资格。在申报年度和评审期内,如果申请项目涉及法律纠纷,取消或暂停该项目当年的申报资格。
3.受资助项目在发行、进入、放映或举办时,必须在相关版权页和广告、节目单、海报等宣传资料中明确说明该项目为“静安区影视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本声明是永久性的,不会因项目成果所有权的变更而终止。
四。补充规定[/s2/]
1.本申报指南由区文化局负责解释。
2.本申报指南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