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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18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另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案件。主犯王被判处有期徒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从犯姚被判处两个月的刑事拘留,缓刑两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人民币。

2017年1月至5月,王、姚在九亭镇经营服装公司时,欠徐等19名员工工资共计114,150.5元,现已潜逃。7月5日,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公司支付拖欠员工的工资,但公司仍未能在事发前支付。公安机关立案后,王和姚于8月28日被逮捕。11月30日,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被告人王、姚对上述事实无异议。

松江审结又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拘役并罚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姚某在某服装公司经营过程中逃跑,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未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姚是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他们到案后能够如实认罪,认罪态度良好,并将工资全部退还法院,因此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据此,原审被告人王被拘留4个月,罚款2000元;被告人姚被拘留2个月,缓刑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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