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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落实COVID-19肺炎防控要求,促进营业场所平稳有序恢复营业,根据国务院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联合防控机制《关于依法科学准确防控COVID-19肺炎疫情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 《关于进一步有序推进本市恢复生产和恢复营业的通知》(沪府办[2020]91号)、《上海市文化旅游行业COVID-19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汇编》、《市商务委关于转发商务的通知》、《松江区COVID-19公共场所肺炎防控指南》特制定,供各业务单位参考。 如《关于餐饮等行业恢复工作、恢复生产、恢复市场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尚湖服务业[2020]58号)、《关于印发重庆市第十九届肺炎流行期间公共场所清洁消毒卫生管理指引的通知》(沪卫监[2020]11号)。
上海市松江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委员会卫生监督办公室
目录
1.预防和控制公共场所肺炎的一般指南
2.住宿场所清洁、消毒和卫生管理指南
3.美容院清洁、消毒和卫生管理指南
4.洗浴场所清洁消毒卫生管理导则
5.体育场馆清洁、消毒和卫生管理导则
6商场、超市清洁消毒卫生管理导则
7候车室(机、船)清洁消毒卫生管理导则
8.公共交通工具清洁、消毒和卫生管理指南
9.文化机构清洁、消毒和卫生管理指南
10.展览馆和博物馆的清洁、消毒和卫生管理指南
11.酒店清洁、消毒和卫生管理指南
(点击目录查看各地健康管理指南)
公共场所预防和控制COVID-19肺炎的一般指南
一、复业前的准备
1.建立预防和控制组织
经营场所的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成立防疫控制小组,制定应急预案和测温工作计划,完善场所室内通风和消毒工作制度,落实责任到人。
2.安排员工
复工前对员工的健康和活动轨迹进行调查,掌握真实准确的情况,进行分类管理:对在重点地区复工并有密切接触确诊病人史的员工,严格执行本市隔离观察制度。
3.配备防控材料
配备防护口罩、消毒剂、洗手液、速干型手消毒剂、红外线温度计、水银温度计、酒精棉球等防控材料,消耗品应满足至少一周的消耗。
4.现场清洁和清洁
恢复营业前,清理堆积的杂物和垃圾,确保卫生无死角。完成公共场所和公共物品的消毒。如果现场有条件,可以对空集中控制系统进行预防性清洗和消毒。
5.建立预防和控制区域
现场应明确标明温度检测区、紧急隔离区、防控物资储备区、垃圾处理区等重点区域。
6.所有员工培训和宣传
员工培训。对负责体温检测、消毒剂配制、防控知识教育和应急隔离区管理的人员进行专业知识培训。通过横幅、海报、微信、在线平台和岗前教育宣传防疫知识。
7.掌握应急措施
与主管部门和社区防疫控制部门建立联系,及时报告员工疑似症状,并按要求实施控制措施。
二、企业中的健康管理
1.实施人员健康管理
流行期间,公共场所的经营单位应加强人员健康管理,进入场所的人员应戴口罩,并在入口处进行体温检测。应建议发现发烧的人及时返回并就医。
完善员工健康档案,检查员工健康证明或动态健康代码,建立员工健康监测系统,在疫情期间每天进行体温检测和健康状况查询,并做好相应的登记和报告。如发现发热病人,应及时向当地街道(乡镇)报告,并按要求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未完成隔离观察期且无隔离观察解除通知的人员不得上岗。
2.加强室内通风
自然通风是首选,门窗应尽可能打开通风。
空空调通风系统需要关闭回风系统,以全新的空气模式运行,关闭空空调加湿功能,以确保新鲜空气直接取自室外,房间内有足够的新鲜空气,进风口干净,出风口通畅。
厢式电梯的排气扇和地下车库的通风系统运行正常。
3.避免聚集人群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根据场所人群密度和可能存在的潜在风险,采取相应的流量控制措施和预警机制,并及时向顾客发布动态提醒,告知和引导顾客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防止大量人群聚集。
应控制高峰期客流,通过管理和控制减少同时进入的顾客数量,并告知和引导顾客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活动区每100平方米人员密度建议在50人以下;每100平方米人员密度达到50-100人时,适当控制人员进入,增加场所的通风量;每100平方米人员密度达到100-150人,限制人员进入,增加场所通风;每100平方米的人员密度超过150人,阻止人员进入,并最大限度地通风的地方。
结账时尽量使用微信、支付宝等非接触式支付方式。员工应采取非高峰和包装膳食,用餐场所应通风。
4.做好手部卫生
工作人员应经常洗手,并能使用有效的含酒精的快干手消毒剂。营业场所还应为顾客提供洗手条件或快干手消毒剂,条件允许时可提供感应式手消毒设施。
5.电梯的安全使用
尽量避免乘坐厢式电梯,戴上口罩,使用自动扶梯,避免直接接触扶手。
第三,清洁和消毒
公共场所客流量大,因此应每天保持环境整洁,并进行日常预防性消毒工作。
公共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指引的要求,加强公共场所的预防性消毒工作,加强场所的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做好工作人员手部卫生、场所环境、物体表面、物品和用具等的清洁消毒工作。,特别是加强门把手、自动扶梯扶手、电梯按钮和其他接触高频的部件的清洁和消毒。外来器具和用品的清洗消毒应加强清洗消毒的质量控制和验收。预防性消毒工作一般由公共场所和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进行,也可以委托第三方消毒服务机构进行消毒。
第四,疫情应对
(1)发现员工出现发热、疲劳等疑似新冠状病毒感染症状时,
1.如在经营场所发现,应立即带到紧急隔离区,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经营场所的街道和镇工作机构。营业场所应按照规范要求,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将有可疑症状的员工送至该区域的指定医院进行医学调查。
2 .发现外单位,应在第一时间调查并报告真实地址,并配合营业场所所属街道和乡镇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3.对同一部门和员工宿舍的其他员工进行测温和健康观察,并采取临时停工、相对隔离等措施。,并进一步处理对有可疑症状员工的医学调查。
4.对有可疑症状的员工的拘留区应采取消毒措施。
5.根据员工走访的调查结果,根据需要调整和实施防控措施。
(2)当有密切接触时,
1.立即向营业场所的街道和镇工作机构报告相关信息。
2.配合卫生部门调查和隔离密切接触者。
3.在专业机构的指导下,按规范要求实施防控措施。
5.按要求有序地记录和恢复工作
一般行业备案后可以复工: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上海网通一局(zwdt.sh.gov)平台上的“企业复工网上登记(备案)系统”填写企业相关信息,上传“防控计划”,并对复工的防疫措施内容做出承诺,视为备案完成后复工。
具体行业需在复工前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确认:以下行业需按照国家相关行业管理标准和市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备案,确认后复工。
1 .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文化馆和社区文化活动中心。市或区文化旅游主管部门。
2 .游戏娱乐、歌舞娱乐、网吧、棋牌室等营业场所。备案机构:区域文化旅游主管部门
3.科普基地。备案机构:市或区科技厅
4.游泳池、体育馆、健身室、各类体育场馆等公共体育场馆和商业体育场馆。备案机构:市或区体育主管部门
5.美容和沐浴行业的泡沫泳池业务。备案机构:地区商务部
6.电影院。备案机构:市电影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