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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彻底解决令人头痛的债务纠纷?今年4月,居住在松江的债权人蒋先生会见了一位自称能够提供帮助的“高级主管”。
这位所谓的“高级警司”姓杨,蒋先生第一次见到他是在一栋商业大楼的办公室里。他们一见面,蒋先生就觉得对方很有钱。椅子上的制服、桌上的警帽和刻有“警察”字样的水壶都显示了对方的“身份”。此外,杨主动出示了他的“警官证”和“持枪证”,姜先生对这位“高级警司”深信不疑。
杨告诉姜先生,他是华东防止网上欺诈和非法融资平台的负责人,同时还拥有一家地位特殊、权力巨大的证券公司,所以解决几十万元的债务纠纷并不难。不仅如此,杨还夸口说,他可以利用自己的人脉向债务人提出莫须有的指控,让他尝尝被拘留15天的滋味。此外,工作完成后,他只得到2万到3万元的报酬。
听说杨有这么大的权力,蒋先生想突然露面,但他只想讨回欠款,又不想栽赃陷害,所以没有当场答应杨。两个星期后,姜先生和债务人在警察局约好了时间,并让杨去那里以防万一。然而,没想到,此行却使杨自投罗网。
杨和蒋先生来到派出所后,他没有进入派出所而是呆在车里。后来,看到处理时间太长,他独自离开去见另一个朋友。在工作中,警方发现姜先生经常提到的“高级警司”非常可疑,很有可能是冒充警察的犯罪分子在诈骗、欺骗,所以要求姜先生联系杨找个位置等机会确认。
经过调查,发现江先生不是唯一的受害者。去年11月,市民方先生委托杨帮他讨债。杨用言语和言语表达了他作为“高级警司”的特殊身份,给了他一个保证,最后收取了2000元的手续费。然而,几个月后,方先生的欠款仍未归还,杨拒绝退还手续费,借口是他已经花了这笔费用。直到真正的警察来询问情况,方先生才知道他被骗了。
犯罪嫌疑人杨从网上购买警用器材,冒充人民警察到处欺骗他。他的行为被怀疑有欺诈行为。目前,区人民检察院已依法批准逮捕他。
公诉人说:诈骗罪属于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就应当以罪论处。诈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骗取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者职称,损害国家机关的声誉和正常活动的行为。诈骗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目的是谋取非法利益;侵权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对社会的正常管理活动。
本案中,杨以欺骗手段取得财物,类似于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行为。他因涉嫌诈骗和诈骗被逮捕的原因有二:第一,杨作为一名警察的行为是显而易见的,他穿着仿制服装,自称是一名警察;第二,这种行为不仅造成公民财产的损失,也损害了警察的威信。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冒领警察进行诈骗的,从重处罚。这是因为国家法律赋予警察各种强制性的特殊权力,他们有很高的威望和权威。冒充警察诈骗犯不仅损害了警察的尊严,也损害了公安机关的权威,必须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