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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月8日晚8点,陆女士在中路南侧路以西约20米处,从西向东行驶电动车沿非机动车道行驶时,由于路段上没有路灯,撞上了一段建筑隔离护栏,护栏落入非机动车道,摔倒在地,无法行走。经评估机构评估,卢女士因右股骨颈骨折导致9级残疾。
根据松江区交警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认定陆女士无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该事故为意外事故,陆女士不负责任。
卢女士认为,道路养护部门作为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履行确保道路安全畅通的责任,造成道路损坏的原因是道路表面遗留异物,未能及时清理干净。建设单位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此,道路维护部门被起诉到法院。
在法庭上,被告的道路养护部门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只能证明陆女士对这起事故不负责任,但不能证明被告应对这起事故负责。建筑屏障很大。即使没有路灯,陆女士乘坐的电瓶车也有照明灯,所以她落地时应该能看到障碍物。没有看到路的是鲁女士。因此,被告不应承担对陆女士伤害的赔偿责任。
区交警支队负责处理事故的交警表示,事故当天发生了很多事故,其特点是大风和恶劣的天气条件,当天其他路段的护栏被吹倒。据判断,栅栏被风吹倒了,没有加固。此外,路段没有路灯,光线暗,导致事故发生。
地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阻碍通行的物品堆放、倾倒或者散落在公共道路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事故路段的道路大修工程由被告承担,被告未能及时清理或维护设置在机动车车道与非机动车车道之间的施工障碍物,未能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应对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这起事故中,尽管原告没有任何道路交通违规行为,但他在夜间驾驶电瓶车通过施工路段时应注意安全和慢行。位于非机动车道上的施工护栏体积很大,只要他稍微注意一下,就应该能够识别并绕过它。原告未能确保驾驶过程中的安全,他也有过错。法院裁定原告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责任,即赔偿陆女士包括医疗费在内的各项费用249,941.8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