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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喂,110?我放火烧旅馆,快来抓我!”4月20日晚9点,松江警方接到了这样一个奇怪的自我举报电话。
警察立即赶到现场,疏散了酒店和周围的人,设置了警戒线,并逐一搜查了酒店房间。当我找到酒店的1015房间时,我发现床上有一个点燃的蚊香,上面覆盖着几层纸巾,一面有打火机、电源线和被子等易燃品。由于及时发现,蚊香没有点燃周围的易燃物质,灾难得到了及时解决。当晚11点左右,当警察还在积极寻找这个可恶的纵火犯时,犯罪嫌疑人沂蒙自动来到门口自首了。
易的作案手法并不罕见,但作案动机却相当奇特。据艺谋透露,他去年上网时错过了在线赌博平台的链接,从此开始了沉迷赌博的颓废生活。到今年为止,他已经损失了150多万元。意识到赌博危险的易某想戒掉赌瘾,但屡次失败。由于这个原因,他想出了一个坏主意——只要他在监狱里,他就不能在网上赌博,那么他能戒掉赌博吗?
下定决心后,沂蒙开始思考如何在不伤害他人的情况下犯罪。他想点燃酒店的被子,跳下窗户离开,但当他看到酒店位于市中心,有很多客人时,他放弃了他的想法。后来,他想买一把刀来刺人,但他不能伤害人。最后,他想出了这样一个主意,用蚊香点火更安全。他的计划是用纸巾盖住蚊香的后半部分,并设置一个简单的“定时”点火装置。为了防止火势失控,他先做了很多实验,计算了从点蚊香到烧纸巾的时间,然后实施了纵火,并在可控的时间内联系了警方。
最终,沂蒙“如愿以偿”。区人民检察院以纵火罪起诉了他。经法院审理,易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
公诉人说:纵火是一种危险的犯罪,它可以构成犯罪而不要求发生危险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沂蒙有各种自以为是的考虑,但他点燃的火源已经独立燃烧,这确实会引起火灾,危及公共安全。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断水、爆炸、释放有毒、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本条规定,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行为人必须是主观故意。所谓“未造成严重后果”,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本条所列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未造成重大伤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情形。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能适用本条规定,但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