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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4月4日,松江县人大常委会这一常设机构的成立,改变了县人大行使权力的地方国家机关体制,是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发展和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重要举措。
设立大会常设机构
1981年4月4日,松江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出松江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17人。在17名成员中,有1名主任、6名副主任和10名成员。有5名全职常驻成员。根据部门,有10名干部,4名知识分子,2名工人和1名农民。17名成员中,中国共产党成员11名,占64.7%;3名女性,占17.6%;1 .少数民族,占5.9%;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4人,占23.5%。17名成员的平均年龄为51.8岁,其中50岁以下的有7人,占41.2%;大专以上学历2人,占11.8%。
1981年4月5日,松江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常委会上决定设立办公室,作为常委会办公室。1981年6月29日,松江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常委会上决定成立四个专门委员会,包括政法、财政经济、基建、科学、文化和教育,并通过了四个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名单。此后,历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变化后形势发展的需要,对专门委员会的机构设置进行了一些调整。
1998年8月5日,第一届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教育文化卫生工作委员会、城建环保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人事代表工作室。目前,第五届区人大常委会下设三个办公室、七个工作办公室和六个派出机构。
充分履行机构职能
松江县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立以来,常委会讨论决定了170多件重大事项,听取和审议了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法院和区(县)人民检察院的720多份工作报告。松江区(县)人大常委会通过执法检查和视察工作,组织区(县)人大对“一府两院”进行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松江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各工作(专门)委员会、区(县)人大代表及有关人员结合中心各时期工作开展调查研究。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地方组织法》,赋予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权力,从法律制度上建立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和制约机制。这是国家机关人事工作组织的一项重要改革。1981年4月松江县人大常委会成立后,人事任免最初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承办,1987年6月决定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负责。
加强与NPC代表的联系,充分发挥NPC代表的作用,是做好NPC常委会工作的基础。松江区(县)人大常委会结合松江地区的实际情况,先后制定和修改了《松江县加强与县人大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松江县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与县人大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上海市松江区人大常委会代表视察条例》、《上海市松江区人大常委会关于区人大代表担任监督员的规定》等文件,逐步规范和制度化代表
此外,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日常工作由常务委员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