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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节省运输成本,五个集装箱,共6087箱烟花爆竹,被隐藏为普通货物并走私出境...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对四名被告人隐瞒烟花爆竹为普通货物出口案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出一审判决。
2017年6月,在上海某集装箱码头公司的普通货场现场发现了5个装有烟花爆竹的集装箱,共查获6,087箱,其中装有26种烟花爆竹。经鉴定,烟花中烟火成分及黑火药的总量分别约为70093公斤及5391公斤。经审理发现,2017年5月,被告岩某与也门买方签订了一份5个集装箱的烟花爆竹销售合同,然后委托制造商生产,但未按照烟花爆竹出口标准进行包装。同年,被告岩某与案外人合谋安排上述烟花爆竹的报关、运输和出口。在蔡的介绍下,局外人联系了一家货运代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然后张又联系了一家报关公司的总经理高。蔡负责将烟花爆竹从湖南省浏阳市运往浙江省嵊州市。张负责烟花爆竹的货运代理业务,高负责烟花爆竹的报关业务。
法院认为,被告人严某、张某、高某、蔡某伙同他人,将大量烟花爆竹作为普通货物藏匿运输、堆放、报关,危害公共安全。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他们的行为都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严某、张某、高某、蔡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构成共同犯罪。最后,被告人阎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张、高、蔡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依法没收了收缴的烟花爆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