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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金山区》消息:在抗击新的冠心病肺炎疫情中,我们迎来了2020年的“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目前,同心同德抗击疫情是所有人的共同信念。然而,有些人打着发财的算盘。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防护用品,哄抬物价、...在此期间,媒体上不时出现此类事件的报道,但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并没有让这种行为影响抗击疫情的大局。
中国消费者协会确定的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年的主题是“你我之间的凝聚力”。主题旨在通过凝聚社会共识和各方力量,促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共建、共享和治理。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2010年主题要求,倡导经营者增强诚信守法意识,号召全社会参与COVID-19抗击肺炎的战斗,金山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和金山市监察局联合推出了《2019年金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和原创散文《飞来横财》。
2019年金山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持有大闸蟹代金券但未能发货。
2019年10月,消费者陈投诉称,9月16日,他在一个电子商务平台上用每张500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张大闸蟹代金券,但他无法预约在“十一”期间提货的时间。在投诉之前,商家网站显示预订已经满了。联系商家的客服,但电话一直没人接。根据工商登记信息,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工作人员询问了企业负责人,解释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内容,并督促其及时向消费者提供相关商品。大闸蟹是季节性商品,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内出售和食用。商家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向消费者提供大闸蟹,公众客服电话总是无人接听,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在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干预后,商家根据螃蟹优惠券向消费者提供大闸蟹。
2.如果你不能按时上课,你应该及时退还你的费用。
2019年11月,一位消费者投诉称,她于10月9日报名参加了外语培训机构金山校区的英语培训,因为该培训机构是一家品牌机构,并立即支付了1.5万元的培训费。当时,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将在大约一周前被告知开始上课,但他们直到11月9日才开始上课。培训费的返还时间也有所延迟,首先是两周内,然后是2020年1月。消费者保护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接到投诉后,联系了培训机构的负责人,要求他们按照《消费者保护法》第16条和《合同法》第39条第1款的规定履行协议。经过消费者保护委员会多次沟通和反复监督,培训机构最终将培训费用退还给了消费者。
3.“点头和眨眼”可能被用作租赁贷款惯例。
2019年4月,消费者刘先生投诉称,2018年9月,他在一家房屋租赁公司租房,每月支付租金1300元。两个月后,他取消了合同,出于某种原因退房了。不久前,我突然收到银行扣款通知,发现我在贷款平台申请了一笔租金贷款,共计14300元,已经扣款7个月了,其中6笔没有扣款,导致中国人民银行的信用记录逾期。刘先生说,租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签订租赁协议时,用手机打开了按月支付租金的功能,并绑定了银行卡,要求他用身份证拍照,并对着摄像头点头眨眼。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介入后,公司先是消极对待,然后拒绝沟通,调解工作无法进行。经查询,市场监管部已将该公司列入业务例外清单。消费者要求继续通过诉讼捍卫自己的权利,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为消费者提供了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4.“抗过敏”的虚假宣传受到了惩罚。
2019年8月,一位消费者报告称,他在阿里巴巴的一家网店购买了一套“医用腕带、医用耗材和医用手镯”,但该网店声称在实际使用中没有“抗过敏”效果。经过调查,商家实际上吸引了消费者购买,所以在商品的详细信息中声明“抗过敏”。这种效果纯粹是虚构的,没有相关的事实依据。商家使用虚假或误导性的商品说明销售商品侵犯了消费者权益,区市场监督局根据《消费者权益侵害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该商家进行处罚。
5.必须遵守法定的“七天内无理由退货”。
2019年6月,消费者郭女士向区市场监督局投诉,她在网上花1000元购买的两个空冷器没有冷却,她没有要求商店退款。经调查,消费者在5月24日收货当天立即联系商家退货,商家同意退货。然而,在5月25日收到退货后,商家直到6月3日才支付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还消费者已支付的商品价格。商家意识到其延迟支付退款违反了法律,因此最终同意退款并向消费者道歉。
6.法律规定谁应该支付回程运费。
2019年5月,区市场监督局接到一起因退货引发的消费者纠纷。消费者韩在世博馆的世博园区买了一台洗衣机。由于送货上门后出现质量问题,商户无法安装,在申请退货时被要求承担所谓的“手续费”150元,于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经调查,由于消费者居住楼层较高,没有电梯,商家只愿意承担运输费用,要求消费者将商品从家中搬到楼下,或者承担所谓的“手续费”。执法人员告知经营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4条,如果经营者提供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并造成退货,经营者应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经过反复协调,商人最终同意免费退货。
7.对销售不合格产品造成的损失负责。
2019年8月,区市场监督局接到了杰女士的投诉,称她家的管道疏通剂腐蚀了管道,导致楼下居民电路短路,疏通剂滴落时腐蚀了楼下居民的皮肤。因此,建议商家赔偿相关药品费用和维护费用共计500元。经调查,消费者按照说明书正确使用了产品,但该商户销售的产品存在腐蚀性过大等质量问题,无法提供相关产品检验报告。执法人员积极协调并告知经营者,他们产品的质量问题给消费者造成了人身和财产伤害。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商家最终将赔偿消费者人民币500元。
8.小心保护你的个人信息。
2019年7月,区市场监督局接到消费者维权诉求,称金山区某公司非法盗用其个人信息用于海上采购奶粉,建议停止盗用个人信息,恢复跨境年度个人额度。经调查,该公司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并于2019年6月4日未经消费者同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跨境采购,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安全造成了很大隐患,侵犯了消费者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市场监督局责令该公司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并处以1万元的行政处罚。
9.强制消费在法律上不能被接受。
2019年9月,秦女士和周女士向区市场监督局投诉,镇的一家美容店未经其同意强迫其消费,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经调查,该美容店通过在街上发放免费体验卡吸引顾客进行面部美容,并在体验过半时威胁“阴阳脸”,强行收取另一半脸美容服务费。区市场监督局积极协调商户全额退还上述美容费用,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商户强迫消费者接受服务、违约等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10、缺钱,贪图薄利,大亏。
2019年9月,区市场监督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网上商店两次购买了6公斤的同一个链接盒的石榴产品,但是两次收到的石榴大小和重量相差很大,让消费者感到很困惑。根据调查,该公司保证产品净重不低于3公斤,水果尺寸被忽略。但是,这次消费者收到的“箱重”只有2.74公斤,少了0.26公斤,超出了《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中相关产品“负偏差80克”的范围。根据《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对业户短缺商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同时,要求企业主立即将涉及的产品移除,并妥善处理相关退款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