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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金山法院受理的环境污染案件中,出租农村集体土地房屋设立小作坊占很大比例。这些小作坊分散且难以管理,导致此类案件频繁发生。污染物进入水体后,可能会影响周围的农作物,进而危及人们的健康。
去年,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发现,位于吕巷镇龙跃村的一家企业既没有安装配套的粉尘收集和处理设施,也没有配套的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此外,执法人员还发现,企业未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进行审批,未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也未向环保部门备案建设项目。针对这些违法行为,区环保局发布决定,责令企业纠正违法行为,并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同时,还发出了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建议对企业处以7万元罚款。
今年6月,区环保局执法人员再次检查该企业时,发现该企业仍在从事生产,于是区环保局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近日,金山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污染环境企业停产的案件作出行政裁决,裁定准予执行并交付政府强制执行。
该案是金山区在环境保护非诉讼行政执法案件中实行“裁决与执法相分离”工作机制后的首例。所谓“裁决与执行相分离”,是指环境保护等行政执法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含有行为义务的环境保护行政决定时,对行为义务履行情况的审查和裁决与法律主体的组织实施相分离。法院负责审查行政决定是否符合强制执行条件,裁定行政决定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准予执行,并将部分行为义务移交申请机关。行政决定中的货币义务仍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关依法执行。
“裁决与执行分离”与“裁决与执行一体化”的最大区别在于,法院直接决定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决定。法院决定是否准予执行、行政机关组织实施、法院监督的实质是裁决权与执行权的分离,使“裁决者不执、执行者不裁”,形成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支持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环境保护职能。
为确保金山区环境综合整治的顺利开展,金山法院今后将继续探索该地区环境保护非诉讼行政强制执行案件的“裁决与执行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