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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胡[金]征地房屋补[2019]001号
根据《上海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暂行规定及其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沪府图〔2017〕266号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18日以沪府图〔2018〕615号批复同意征收集体土地。特此宣布如下:
一、集体土地征收机关的审批:
上海市人民政府
二.建设用地用途:
道路用地(新建珠鲁公路(浙江至珠平公路))
三、征地地点(四个区域):
金山区绿乡镇强围村1、9、10、12、13组
四、征地单位和征地面积:
1.金山区绿乡镇张强村第九村组占地面积9623.8平方米,其中农业用地9623.8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2.金山区绿乡镇张强村第十村组占地面积4842平方米,其中农业用地4842平方米,建设用地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
3.金山区绿乡镇张强村第十二村组占地面积13346.9平方米,其中农业用地12701平方米,建设用地5.2平方米,未利用地640.7平方米。
4.金山区绿乡镇张强村第十三村组占地面积11092.6平方米,其中农用地10230.9平方米,建设用地283平方米,未利用地578.7平方米。
5.金山区绿乡镇张强村第一个村组占地26966.1平方米,其中农业用地25588平方米,建设用地596.3平方米,未利用地781.8平方米。
上述征地总面积为65871.4平方米,其中农用地62985.7平方米,建设用地884.5平方米,未利用地2001.2平方米。
5.在征地范围内,根据《拟征地通知书》(胡[金]拟征地报告[2018]043号)的要求,尚未办理补偿登记的土地所有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者和房屋所有人,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持土地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产权证。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19年1月31日。
6.本公告发布后,金山区土地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征地机构制定土地补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和房屋补偿安置方案,经金山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组织实施。
七、在《拟征地通知书》公布后,如无合法理由产权状况发生变化,被变更的产权不予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八、在征地范围内,相关权利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申请行政复议。
电话:67326081,57953126监督电话:57952955
联系人:马
地址:杨珊镇海丰路506号或金山大道1800号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
2019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