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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没有见过“你的车”从公共汽车站开过来,不回头就“离开你”的情景?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表示,新版《上海市交通委员会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将于3月15日生效。对严重影响公共交通行业运营秩序、危及行业安全的违法行为,应当在法定范围内增加处罚幅度甚至上限处罚。详情见左边。
此次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首先,对没有足够安全措施的非法行为将加重处罚。例如,针对“营运车辆未按规定设置应急窗口、救生锤、灭火器等设施”,新版“公共交通酌情基准”将直接将罚款标准从原来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提高到“2000元以下罚款”。对“未按规定标准提供监测设施”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罚款金额也从500元提高到2000元。对于不遵守交通规则和以不安全和文明的方式驾驶的司机和乘务人员,他们也将被处以最高200元的罚款。
二、对严重影响服务质量的违法行为加大处罚范围。例如,根据新版“公交车酌情权基准”,罚款金额将从原来的500元增加到2000元,原因是“投入运营的车辆数量和班次数量与批准的车辆数量和班次数量不一致”。对于“在指定车站或经批准的普通招呼站以外的地方安排上下车”的罚款也将从2000元增加到3000元
三、处罚的新部分。根据相关交通行业的管理政策和实际发展情况,新版《公共交通裁量基准》也增加了一些处罚。例如,针对2017年3月25日起实施的《上海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机动车在公路上行驶时,不得超过座位数”,新版《公共交通裁量基准》增加了相应的处罚标准。根据标准,如果一辆公共汽车在高速公路上搭载一名以上的乘客,超载一名乘客将被罚款500元。如果载有两名以上乘客,每增加一名乘客将被罚款1000元至5000元。
2月25日,为响应新版《公共交通裁量基准》,总队对全市公共交通企业进行了集中宣传。与此同时,3月6日在该市的交通执法系统进行了实践培训。从3月15日起,交通执法部门将严格按照新版《公共交通自由裁量权基准》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执法和监管,帮助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行业的安全运营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公民安全出行,不断优化和提升公民的公共交通出行体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