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下午,上海市16个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建立限制性侵害犯罪人员就业制度的意见》,这也是第一个全国性的省级限制性侵害犯罪人员就业的意见。

《意见》共12条,从就业考核、就业限制等八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要求有关单位在对教育、医疗、培训援助等行业人员进行就业检查时,对拟就业人员是否有性侵害犯罪记录进行强制性查询。一旦找到相关记录,他们将不会被雇用。

上海宣布限制员工参与性侵犯

审查范围包括教师、医生和其他职位

在上海市政法委的领导下,上海市检察院承担起草意见的任务,经市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等16个单位会签,于2019年4月3日正式发布。

其中,《意见》共12条,从适用范围、准入审查、就业限制、执行机制、监督管理等8个方面进行了规定,要求加强对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从业人员的管理,实现未成年人保护通道的预定位。

《意见》在实现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的前提下,尽可能考虑违法犯罪人员的就业权利,包括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培训援助、护理、医疗等特殊责任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纳入管理范围,包括幼儿园、中小学等教育机构、3岁以下儿童保育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培训机构、医疗机构、文化体育场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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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除了对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责任的教师、医生、教练员、护士等工作人员进行考核外,意见还包括其他不负有特殊责任的工作人员,如保安、门卫、司机等,但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人员。与此同时,行业内雇主招募的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志愿者在加入该行业之前也需要接受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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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上述领域的雇员因犯有强奸罪和猥亵儿童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因犯有猥亵行为、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非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则不得雇用他们。

候选人应被迫报告性侵犯犯罪记录,雇主将检查值班员工。

雇主有义务审查和筛选

为了提醒求职者在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中的特殊职责和专业要求,《意见》建立了一个强制性报告制度,即与未成年人有密切接触的行业的雇主应要求包括外国人在内的求职者在招聘员工时如实报告他们是否有性侵犯等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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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过程中的考核和选拔义务。用人单位应当检查被录用人员是否有性侵害犯罪记录,并可以向公安机关核实。如果被雇用的人被发现有性侵犯的犯罪记录,他将不会被雇用。本单位在职职工也将逐级检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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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对他人的违法犯罪记录负有保密义务,以保护求职者的隐私。

为确保该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了实施监督机制。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监察部门根据各自的职权,指导和监督用人单位实施就业限制制度。对拒不执行或者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甚至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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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依法对《意见》的实施进行法律监督,可以通过发布《检察建议书》等形式,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提出监督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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