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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代司机把保山祁连地区没有租出去的共享汽车开走,又把它们停回了停车位。这样的行动是非法的吗?
10月16日,任性的司机苗某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代价”。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4 (1)条,保山警方对盗窃他人机动车的苗某处以500元罚款。
10月13日上午9点,宝山祁连派出所接到110报警。报警人王是一家拼车公司的员工,他说在祁连地区一家大型超市的地下车库里,一辆员工使用的拼车不见了。在警察赶到现场后,王先生告诉警察,他们公司的员工专用汽车与外面租的共用汽车停在同一个区域,外观没有什么不同,但用户无法从应用程序中找到汽车,也无法像共用汽车一样通过应用程序打开车门。警方立即对此进行了调查,发现10月13日清晨,两个骑着电动滑板车的人一个接一个地进入地下车库,并在此后不久将一辆共享汽车驶离车库。车辆的特征与王先生提供的信息一致。
因此,警方继续追踪该车辆的司机。10月16日,在司机驾驶公司的协助下,警方在浦东镇逮捕了奉命驾车的苗。
“我真的没有偷!我只想回家,我把车还到了停车场!这违法吗?”面对警方的询问,苗也尽力辩解。
苗说,10月13日深夜,他接到了从浦东开车到宝山古北路的命令。到达保山后,一大早没有公共汽车或地铁,但他并不害怕这种情况,因为他有一辆共享汽车。于是,苗在宝山祁连区一家大型超市的地下车库里通过应用搜索找到了一辆共享车。当我到达时,我发现汽车的轮胎损坏了,不能使用。这时,一个和他一起找到停车位的司机来了。
当他们不知所措的时候,苗看见他们旁边停着一辆共用的车。但奇怪的是,这款车并没有显示在app上,于是苗上前查看,试图打开车的所有前门和后门,却发现门真的被他打开了。进入车厢后,苗发现车钥匙在车内,于是他开着车和另一个同事走了。回到住处后,他把车开回了附近的一个停车位。
盗窃他人机动车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虽然跟偷别人的车有本质的区别,但苗主观上意识到用这辆共享车不是正常出租的,客观上没有计算和支付正常的租赁费用。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盗窃他人机动车的,应当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保山警方对盗窃他人机动车的苗族处以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特别提醒警察要特别注意公司和个人车辆的安全注意事项,离开车后记得锁门和拔出钥匙,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