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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0年启动虹口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支持申请的通知
所有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文化部、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深化文化金融合作的意见》(文函发〔2014〕14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本市文化创意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沪卫发〔2017〕33号),加快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发展,加快文化创意产业依法发展
一、申报要求
申请人应当是在虹口注册的企业或职能机构,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三)符合本地区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方向;
(4)具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二,支持项目和支持标准
(一)行业主体做大做强。
1.促进文化创意企业的集聚发展。对于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确定在虹口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一次性购买补贴,补贴金额为购买总额的2%,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如果你租用办公空间自用,你将得到每天每平方米不超过3元的租金补贴,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寿命不超过3年。
2.提高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水平。对新引进的重点文化创意企业,注册资本实收额超过1000万元的,按注册资本实收额的2%给予一次性投资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支持工业航母建设。
3.鼓励文化和创意产业基地、园区、建筑和/或きだよ0/rooms达到标准并升级。已确定对申请人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国家工业基地奖励;对2018年经评估或市新表彰后授予的市级文创(示范)园区和示范建筑,申报单位将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申请人将获得一次性10万元的市文化创意展示空厅奖。
4.支持功能区旧住宅区的调整。对于符合产业定位和经营规划的功能区内新引进的承租人,确定租金补贴不超过80%,单个企业年最高不超过60万元,使用年限不超过三年。
(3)促进产业创新和发展。
5.加大对优质文化创意项目的支持力度。国家和上海市支持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配套和支持。对通过区级评估的优质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确定支持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5%,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一项目应按照高优先、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6.鼓励参与制定行业标准。参加虹口文化创意企业文化创意产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或集团(联盟)标准的单位,将分别获得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属于同一系列标准的不同部分被视为奖励标准。按照优先不重复的原则,同一企业每年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4)加强文化和创新领域的金融合作。
7.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市场化融资。虹口文创企业首次通过市、区文创金融服务平台成功获得500万元以上股权融资,将获得实际融资金额1%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加大对文化创意贷款的支持。虹口文创企业通过市、区文创金融服务平台从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时偿还贷款,确定贷款利息补贴不超过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通过本市担保公司获得担保贷款的,按实际担保费用的90%给予补贴。单个企业担保费和贷款利息的最高年度补贴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9.支持文化创意企业上市。支持虹口文创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和地方股权交易中心上市,以及从场外资本市场向境内外主要资本市场转移,具体办法参照区财政相关政策执行。
10 .发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的作用。按照项目选择市场化、资金公开使用、服务提供专业化的原则,通过阶段参与和后续投资,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本地区文化领域的投资。具体措施将参照区域金融相关政策执行。
(e)为工业发展创造环境。
11.支持职能机构的发展。虹口文化创意产业新设立和新引进的职能机构,根据其影响力和实际运作情况,一次性奖励不超过60万元。注重职能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专业行业管理、协调、技术服务和行业公共服务平台项目等。,确定为不超过项目实际支出的50%,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2.鼓励引进品牌文化和创意展览。用于展览活动(包括论坛、展览、交易会、节庆、竞赛等))的文化创意产业及其具有国内外影响力和品牌效应的重点产业,确定支持不超过实际支出的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3.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参展。虹口文化创意企业参加国际或国内专业展览,确定补贴不超过实际展位费用的70%,最高补贴不超过20万元。
(六)鼓励发展工业品牌。
14.电视台首播支持。作为制作发行主体的虹口文创企业原创影视动画作品,中央政府确定黄金时段首播一次性奖励不超过100万元,非黄金时段首播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奖励;中央电视台其他频道黄金时段首播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非黄金时段首播一次性奖励不超过20万元;省级卫星频道黄金时段首播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非黄金时段首播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根据国家文化走出去战略,境外电视台播放的原创影视动画作品,结合参考播放效果等因素,按照单个境外电视台播放不超过50万元、多个境外电视台播放不超过100万元的最高限额,确定为一次性奖励;多项工作可累计计算,同一企业的年最高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15.电影院票房支持。上海虹口文创企业备案设立的原创电影作品,三年内获得并发行了《电影发行许可证》,产生了良好的社会效益。票房超过2亿元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如果优秀艺术和新电影的票房超过3000万元,将获得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互联网首播发行支持和在线文献版权交易支持。支持虹口文创企业在主流在线视频播放平台上首播发行原创电影、电视和动画作品。结合参考内容、社会效果等因素,确定一次性奖励为同一作品发行合同实际总成交额的2%,多件作品可累计计算,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虹口文创企业组织创作具有积极社会能量和知识产权开发价值的原创网络文学作品。确认后,将按网络文学版权实际成交金额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可累计多项工作,同一企业年最高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17.赢得支持。虹口文创企业在上海申报设立并获得国内权威影视奖项的原创影视动画作品,结合获奖级别、类别等因素,确定单项不超过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奖励;获得国际A级电影节奖项的,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单项奖励不超过100万元。虹口文创企业的原创设计作品,凡获得世界设计奖或国内权威设计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不超过30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18.支持戏剧的商业演出。支持虹口文化创意企业开展优秀原创剧目的商业演出,在国内外演出30次以上的,每年一次性奖励不超过50万元。同一场比赛不允许重复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虹口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具有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无统一的社会信用代码: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虹口区纳税证明;
(4)租赁合同、发票、房地产许可证等复印件。(如有必要);
(五)电影项目的批准、备案、上映许可证、票房金额等文件;在线程序的备案和许可、相关合同和财务凭证等文件。(如有必要);
(六)获奖或参赛的相关证明文件;在中央电视台或10家以上省级电视台播出的证明文件(如有必要);
(七)职能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或平台建设项目的方案、申请、审批和验收材料(如有必要);
(八)文创项目立项或批准的证明文件、市级扶持资金的收据凭证、项目验收的相关材料等。(如有必要);
(9)市、区文化创意金融服务平台和担保公司(如有必要)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10)版权证书、版权交易相关证明文件和财务凭证(如有必要);
(十一)营业性演出许可证、门票证明、劳动合同、演出组织者证明等(如有必要);
(十二)申请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四,申报方式
书面材料一份,装订成册,在左侧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加盖缝制印章(书面材料不予退还)。
V.归档时间
全年受理,集中审批。
六、资金使用管理
区文方正负责对配套企业和项目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并会同区财政局对配套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管理。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申请人,由所在区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追回拨付的资金,并取消申请人3年内申报区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资格。
七.联系人和联系信息
联系人:、、梅、
电话:021-25658929 021-25657052
地址:上海市虹口区洪飞路518号1号楼323室
附件: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上海市虹口区文化创意产业推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海市虹口区财政局
上海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