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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杨浦区法院审理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原工作人员张金洋、牛华明、陈德兵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案件,二审判决维持原判并生效。

2009年,被告时任广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发证券投资银行部”)投资银行部总经理牛华明、副总经理刘接受了北京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实际控制人关某、霍某的上市咨询,广发证券承担了东方的首次公开发行(以下简称“ipo”)项目。

杨浦区法院审理受贿案 券商投行部三名员工被判刑

2009年10月至2010年11月,广发证券指派投资银行部被告张金洋、陈德兵组成项目组进入东方国鑫进行ipo项目。同时,2009年9月和10月,刘利用东方客观增资需求,与公司董事长关某商讨购买东方股份,要求公司不能上市时按原价回购股份。关同意增资扩股200万股,以确保公司顺利上市和利益捆绑。在刘被转让后,被告人、牛华明、陈德兵利用职务和信息优势,在东方拟上市增资扩股的关键阶段低价入股。其中,张金洋投资100万元购买25万股;陈德兵通过周、郑夫妇集资60万元购买了15万股;牛华明投资100万元购买25万股。其余股份由刘、赵、程购买。

杨浦区法院审理受贿案 券商投行部三名员工被判刑

2009年10月,被告在尽职调查和处理东方增资扩股过程中,发现东方需要资金偿还关、霍个人所得税,剥离亏损企业。根据被告张金洋的建议,东方国鑫决定增资扩股80万股,每股9元,同意张金洋寻找股东。张金洋安排自己和朋友投资股票。

杨浦区法院审理受贿案 券商投行部三名员工被判刑

2013年及以后,被告张金洋、牛华明和陈德兵在以他人名义解禁后出售了他们的股票。张金洋总共赚了2400多万元,牛华明赚了1200多万元,陈德兵赚了460万元。

此外,2012年7月至2014年1月,被告利用其在东方持续监管中的职务之便,提供各种发票,以东方员工马的名义进行报销,并从东方处获得总受益费20多万元。

2016年12月2日,被告张金洋被警方逮捕。到案后,他主动供认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基本事实。2017年1月12日、16日,被告人牛华明、陈德兵自愿投案,如实陈述了上述基本事实。

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冻结了被告人牛华明的账户金额1200多万元;冻结被告陈德兵在郑银行账户460万元的转账;庭审中,被告人张金洋在亲属的帮助下提取了400万元。

地方法院认为,三名被告低价认购东方国鑫股份,获得东方国鑫给予的“利益”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故意隐瞒这一事实,甚至更换持有人逃避审查,以便在公司上市、股份发行后为东方国鑫谋取巨额利益。因此,三名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中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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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三被告的犯罪数额,根据评估公司的评估意见,地区法院认定三被告在东方国鑫投资时的股权价值为11.82元/股,并进一步认定被告张金洋、牛华明、陈德兵分别从东方国鑫非法收受220万元、190万元、110万元以上。此外,被告人张金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东方国鑫20多万元的好处,也计入犯罪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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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此,地区法院综合考虑了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以及三名被告人的认罪和悔罪态度,判处被告人张金洋有期徒刑两年零六个月;被告人牛华明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零三个月,缓刑两年零三个月;被告人陈德兵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没收本案冻结的1200多万元、460万元及被告张金洋提取的400万元,并继续向被告张金洋追回非法所得。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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