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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央行、银监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起草了《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并向社会征求意见。《办法》明确规定,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应当明码标价,消费者不愿意接受服务的,不得强制或变相接受。
费用应提前一个月公布。
最近,中国银监会对商业银行乱收费进行了整顿,并出台了“七不”政策,要求银行不转移贷款,不将存款与贷款挂钩,不收取贷款,不分割利润,不出售贷款,不浮上台面,不转移成本,试图控制银行收费现象,受到了市场的广泛批评。服务价格的具体措施也即将出台。
此次发布的《办法》与2003年实施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更加详细地规定了“明码标价”,要求银行不仅要在营业场所、电子显示屏、多媒体终端等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价格目录或说明书,还要收取与其公布费用相一致的费用。《办法》还规定,银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在实施前至少3个月以各种方式通知消费者,由此产生的服务费用也应在实施前1个月在相关营业场所和商业银行网站上公示。
过渡期从六个月到一年。
如果消费者发现银行在处理业务时没有执行公布价格,他们将来也会有办法及时处理。《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应设立统一的投诉电话、书面投诉联系方式、网上投诉邮箱地址等渠道,并在分支机构营业网点和网站的显著位置公示。如果我行没有明码标价,或者继续对禁止擅自收费的服务项目收费,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处理。
起草《办法》的总体思路之一是要求商业银行履行明码标价和报告义务,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制定价格央行有关官员表示,征求意见工作将于今年3月20日结束,新《办法》颁布后将有6个月至1年的过渡期,此前与本法不一致的相关规定将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