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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已于21日提交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进行第四次审议。
●草案将改进行政强制措施,具体规定扣押和扣留非法排污设施和设备,并明确环境监测机构的法律地位。
●草案对环境保护宣传和提高公民环境保护意识做出了相应规定。草案规定每年的6月5日为环境日。
●草案提出,公民应增强环保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认真履行环保义务。同时,公民应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配合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按规定分类放置生活垃圾,减少日常生活对环境的破坏。
●草案规定,国家将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并实施严格保护。
●草案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建立环境资源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
●该草案进一步增加了对违反环境的责任,并解决了非法成本低的问题。
草案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违法信息应当纳入社会信用档案,违法行为人名单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草案明确规定,草案中提出的每日罚款规定中的罚款应根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