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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申请生育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了解到,在适用“两个孩子分开”政策时,四种特殊情况之一也可以被视为独生子女。
根据规定,在适用“独生子女”政策时,独生子女一般是指夫妻双方所生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幸存的子女,即没有同父异母的兄弟、同父异母的兄弟、同父异母的姐妹或兄弟姐妹死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视为独生子女:
1.我14岁前被收养,养父母没有其他孩子;
(二)由无兄弟姐妹的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
3.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孩子,并且该孩子和被遗弃的婴儿或者被夫妻双方合法收养的孩子找不到父母、兄弟姐妹的;
4.只生一个孩子的夫妇离婚后,孩子由一方通过法院判决或协议抚养并长期生活在一起,抚养一方没有再婚或再婚后不再生育。
为稳步有序推进“一胎两胎”政策的实施,规范生育申请,上海市卫生计生委发布了新修订的《上海市生育申请条例》,对《条例》进行了多方面的修改和完善:对双方均在上海市登记的夫妻, 再生育申请从目前仅限于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受理,并调整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户籍分离人员可以申请现居住地登记。 它规定了个别夫妇在办理批准再生育申请手续时需要提交的材料。此外,还增加了处理再生育申请过程中的欺诈处理。
要求安排生育的夫妻,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或者本市户籍分离人员办理现居住地登记的,提交生育申请表,并按照本条例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材料。
据悉,申请儿童再生育时,申请人应填写《儿童再生育申请表》,并提供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现有子女状况声明等材料。
解读《上海市儿童再生育申请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