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暑假是儿童训练的高峰期。但是,调查发现,一些培训机构通过冒用学校名称、夸大教师、谎称合作等方式进行虚假宣传,并借机牟利。近日,上海普陀法院审结一起涉嫌假冒“乐高活动中心”的案件,判决侵权人赔偿商标所有人经济损失50万元。

普陀法院审结一起高仿“乐高活动中心”案件

2017年6月,乐高公司接到家长投诉,称“乐高活动中心”的培训课程严重缩水,教师资格与宣传内容严重不符。根据实地调查,“培训中心”的经营者是同辉公司,而不是乐高公司的官方授权商店。乐高商标用于商店所在办公楼内外的显著位置,如商店招聘、前台、海报、宣传页、课程价格表、商店装饰、名片、中心介绍,甚至发票收据。此外,“乐高”还被用于同辉公司官方网站(legosh)的域名中,大量与乐高公司类似的标识被用于网站页面设计和宣传等显著位置。

普陀法院审结一起高仿“乐高活动中心”案件

当公司咨询商店员工时,对方实际上声称是“正式授权”:

-你和乐高有什么关系?

——我们得到了丹麦乐高公司的授权,即乐高教育,这是一家正规的乐高教育商店。

-教师有培训资格吗?

我们在世界顶尖的教育机构开设了R&D课程,所有的老师都是由乐高公司培训的。

在调查中,乐高还发现,通惠公司运营的两个培训中心学生多、规模大、运营时间长,这对乐高品牌产生了很坏的影响。因此,他们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通惠公司停止侵权,取消所涉及的域名,并赔偿经济损失。

关于上述侵权指控,通惠公司认为,该公司被授权销售正版乐高产品,这是商标的合理使用;在网站域名中使用“乐高”也在授权范围内;所谓的培训教学只是引导消费者在销售过程中正确使用乐高玩具,类似于售后服务,并不构成虚假宣传。因此,它被要求拒绝乐高的申请。

普陀法院审结一起高仿“乐高活动中心”案件

法院认为:

第一,在同一类别中使用同一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通惠公司在商店招牌、员工服装、官方网站、名片和宣传册上使用类似“乐高”、“乐高”的标志和图形商标,构成商标侵权。

第二,使公众困惑和误解,并使用恶意

同辉公司域名中的“乐高”与乐高公司域名主体部分的“乐高”相似,使用户误以为与乐高公司有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第三,虚构事实“名牌”构成虚假宣传

同辉公司捏造事实,宣传其正宗的乐高和乐高活动中心。依附乐高公司显然是主观和恶意的,这构成了虚假宣传。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通惠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取消了涉案网站的域名,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50万元。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标题:普陀法院审结一起高仿“乐高活动中心”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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