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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0月,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走访儿童医院时意外得到线索。一个在上海注册的名叫丁丁(化名)的女孩被遗弃在医院一年多了。原来丁丁在出生的那天就被父亲送到了医院接受治疗。在满足出院要求后,她的父亲去了医院两次,但以家里有事为由拒绝带丁丁出院,后来逐渐失去了联系。丁丁的母亲从来没有去过医院,也没有听说过她的病情。现在一年多过去了,孩子们只能呆在医院里,由医护人员轮流照顾。

狠心夫妇将亲生女儿遗弃医院近两年 看普陀法院如何判

经过初步调查取证,普陀区检察院将涉嫌遗弃罪的线索移交给了普陀公安局,公安局迅速展开了案件调查。今年7月,两个孩子的父母陆和于因涉嫌遗弃被普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8月,普陀区人民法院接受了这一指控,依法分别判处陆某、余某有期徒刑8个月、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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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丁丁被遗弃在儿童医院近两年,每天生活在病房里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和教育,也给医院的正常工作带来了一些麻烦。为此,普陀区检察院检察官委托区民政局将她带出儿童医院,送到上海市普陀区社会福利院进行临时护理。

检察院认为,陆某、余某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法律义务,但拒绝履行监护职责,将女儿遗弃在医院长达一年零八个月,构成遗弃罪,严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权益。此外,陆某吸毒、盗窃犯罪记录较多,在丁丁住院期间仍因吸毒两次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应依法撤销其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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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丁丁的后续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7条规定的监护人候选人排名,丁丁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首先明确拒绝担任监护人。根据普陀区人民检察院和上海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普陀工作站联合开展的社会调查,双方在经济条件、身体状况、家庭支持环境等方面均存在困难,确实不具备适当的监护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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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陀区社会福利院作为临时照顾未成年人的单位,可以向法院申请依法撤销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为此,普陀区检察院向区社会福利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向普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撤销对陆、于的监护。前不久,区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普陀区法院审理了区社会福利所提出的撤销陆、于羁押的案件。普陀区法院依法撤销了对陆、于的监护权,指定上海市儿童福利院为他们的临时监护人。接下来,普陀区检察院还将帮助医院和福利院收回丁丁父母在看护期间产生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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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遗弃罪——刑法第261条

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无独立生活能力,拒绝扶养,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撤销监护——根据《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若干问题的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决定撤销监护:

1、性侵犯、背叛、遗弃、虐待、暴力侵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2.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无人看管的状态,致使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重伤的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3.拒绝履行监护职责超过六个月,造成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丧失生命的;

4.如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不良习惯,不能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因服刑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拒绝将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委托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难或危险状态;

5、胁迫、欺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6.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7、有其他严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来源:上海热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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