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548字,读完约1分钟
近日,《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2015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知》发布。在划定黄浦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的同时,还明确了黄浦区禁止燃放“孔明灯笼”。
昨日(15日),黄浦区围绕“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争做守法公民”宣传日主题,向公园、绿地、商业市场等人群密集场所的公众发放10万份新年防火门对联、8万份燃放烟花爆竹通知、6万份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通知、2万份20份消防安全知识传单,并在相关禁放场所和区域张贴禁放烟花爆竹标志。
到目前为止,公安消防部门共检查各类社会单位7591个,监督检查火灾隐患9085个,查处案件133起,责令27个单位“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停产停业”,暂扣7个单位,罚款60多万元,行政拘留40人。
[禁区]
禁止在下列场所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区级以上党政机关;(二)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或场所;
(三)车站、码头、机场等重要场所;
(四)重要军事设施;
(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六)幼儿园、托儿所、医院、敬老院(养)老院、疗养院、教学科研单位等场所;
(七)节日期间的群众性活动场所;(八)在施工现场搭建立面脚手架;
(九)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的建筑物;
(10)佛教和道教遗址;
(十一)黄埔区人民政府指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