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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天前,长宁法院对一起团伙盗窃案进行了一审判决。两名被告分别被判处5年和6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万元和5万元。这两名被告是从外地乘飞机来到上海的,他们在路边的汽车上用滑门和打碎窗户的方法盗窃财物。
去年12月15日,被告人那牟东、李牟全从外地坐飞机来到上海,从第二天起连续四天在长宁、静安与赵磨星、赵牟华(均单独处理)合作。在虹口、徐汇、黄埔等区,他们继续作案,其中一两人靠近车辆砸碎车窗玻璃或打开车门,其他人则四处寻找,互相配合,盗窃了近10部手机、4万余元现金、银行卡、交通卡等财物。
2016年12月20日,公安机关在静安区南山路某处逮捕了被告人那牟东和李牟全,并从那牟东手中缴获了一把剪刀和一套自制的丁字刀,还在他们的住处缴获了手机等多件赃物。庭审中,被告人那牟东辩称自己没有盗窃,而被告人李牟全在法庭上主动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那谋东、李谋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公民财物,构成盗窃,数额巨大,应依法惩处。两名被告人都是累犯,应当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他们是惯犯,应该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谋权在法庭上自愿认罪,并被酌情从轻处罚。判处被告人那牟东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被告人李谋权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