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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赏”是法院采取的一项措施,旨在尽可能多地找到老赖和财产。然而,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奖金”的问题——当申请人的权益得不到满足时,他必须支付额外的奖金,而且他极不情愿。最近,长宁法院推出了奖励保险制度。得知这一举措后,本案申请人于6月28日下午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奖励保险单,这是长宁法院引入奖励保险制度后在上海签订的第一份保险单。通过与保险公司签订奖励保险,我们可以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寻找不值得信赖的执行者的下落和财产线索,努力减少不值得信赖者的生存空空间。
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要么停止营业,要么下落不明,法院用尽了所有执行手段,但未能发现在被执行人名下有可用于执行的财产。本案中,长宁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裁定终止执行程序。签署本保险单后,投保人只需向保险公司支付很少的保费,即可享受执行奖励的效果。“奖赏下一定有勇敢的人”,我相信当奖赏执行的公告发布时,会有好消息。
执行奖励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执行人的书面申请,向社会发布公告,收集执行人下落和财产线索,申请人承诺给予提供相关线索并收到实际执行效果的举报人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的财产调查措施。实行奖励保险是一种法定费用保险,投保人支付少量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奖励成功后支付奖励。
目前,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多种措施,如拘留被执行人、处以罚款、列出被违反信托的人以及冻结、分配、查封和拍卖其财产。然而,有时法院用尽了上述所有执行手段,无法顺利执行合同。长宁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曾俊义表示,建立奖励保险制度有利于拓宽法院查人查物的渠道,是法院实施的重要“补缺”。实行悬赏执法,可以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让知情人站出来提供老赖的住处和财产等相关信息。只要举报的线索真实有效,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人身或财产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从而结案。
建立和实施奖励保险制度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申请人的负担,进而充分发挥奖励制度应有的效力。在传统的奖励方式中,申请人和执行者的费用太高,这可能会排斥一些打算申请奖励但经济能力有限的申请人。此外,如果报酬低而举报人的兴趣不高,这些因素客观上限制了报酬的有效性。通过保险公司增加奖励额度,不仅可以减轻申请执行人的负担,还可以帮助全民共同寻找“老来”,从而充分发挥奖励机制的有效性。
据了解,实行奖励保险制度是对现有执行机制的补充,只有当法院用尽所有执行手段,仍未发现财产线索时,申请人才能选择采用奖励保险制度。因此,购买奖励保险仅限于“最终”情况下的申请人。其次,申请人必须在自愿的基础上购买奖励保险,任何法院官员不得强迫或诱使申请人购买奖励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