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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长宁区介绍,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会同区政法委、区教育局于15日公布了《关于建立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照料中的询问和禁止就业制度的意见(试行)》,旨在促进完善针对特定犯罪分子利用职业便利虐待未成年人的防范机制。
《意见》指出,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护理行业的用人单位不应当聘用经查询发现五类犯罪记录的人员。这种犯罪记录包括:性侵犯和相关罪行;家庭暴力和对犯罪的监护;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反职业要求的具体义务,实施侵犯人身权利的违法犯罪;被判处禁止从事教育、培训和护理相关职业,或者被禁止执业(仍在禁止期内);其他累犯可能性高、对未成年人身心安全威胁较大的犯罪。
其中,“犯罪记录”的范围也根据预防的需要采用“宽口径”,不仅指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有罪判决,还包括人民检察院为确认违法犯罪事实的存在而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还包括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和强制隔离戒毒的记录。
《意见》还明确规定,上海市长宁区负有特殊责任的单位,如未成年人教育、培训和照料等,应纳入“禁入产业”。上述行业中适用的培训岗位不仅包括教师、培训师、教练、护士等直接对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责任的人员,还包括行政人员和其他不直接负有特殊责任的人员,如保安、门卫、司机、清洁工等,但便于与未成年人密切合作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