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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布,上海首例由声纳“电子警察”捕捉非法喇叭引发的行政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撤销处罚决定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提起诉讼
《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上海市外环路以内以及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区域为禁止机动车鸣喇叭的区域。为了更准确、更有效地处罚非法鸣笛行为,2016年上海引入了声纳技术,并在交通繁忙、人流密集的路口安装了声纳“电子警察”。
2018年5月12日18点左右,何先生在上海某路口红灯处停车等候时,突然收到市公安局某分局交警支队发来的短信通知,提醒他涉嫌非法鸣笛。路边“非法鸣笛”的电子显示屏显示出它的车牌号码。何先生认为他当时没有按喇叭。随后,他通过电子邮件与交警支队进行了多次沟通,希望重新调查此事。
经调查,交警支队认为,声纳“电子警察”的记录证据确凿,违法事实认定清楚。同年6月30日,何先生到市公安局某分局交警支队办理上述事宜,交警支队出具了《交通违章处罚通知书/确认表》和《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对何先生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尽管何先生在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上签字确认并缴纳了罚款,但他拒绝接受处罚决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处罚决定。由于何先生是外国人,根据规定,行政诉讼应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法院认为交警处罚的证据是充分的
一审期间,双方就何非法鸣喇叭的事实是否成立,声纳“电子警察”的捕捉是否准确有效进行了辩论。何先生认为他当时没有按喇叭。他从事汽车声源定位,对声纳系统的准确性和交警支队提供的非法鸣喇叭的证据,即四张照片有所怀疑。交警支队指出,上海使用的声纳“电子警察”非法鸣喇叭设备已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合法测试。声纳“电子警察”通过声阵列采集设备采集非法喇叭的声音信号,通过高清摄像头采集车辆图像信号,然后传输到自动声源识别系统进行声源定位和自动图像捕捉识别,即声纳定位和视频巡逻识别相结合。违法行为确定后,系统会自动生成四张证据照片,包括车牌细节、车辆全景、道路地图和声源位置示意图。何先生的汽车喇叭声的位置来自他的汽车发动机罩的中央。位置非常准确,可以确认他非法按喇叭。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何按喇叭的事实是否为交警支队所证实,以及交警支队提交的电子监控设备记录的内容是否具有证明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依法处罚违法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能够确定驾驶员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处罚。本案中,交警支队提供的电子监控设备拍摄的照片与通知书相互印证,可以证明何先生于2018年5月12日18: 02在禁止鸣笛的区域或路段实施了非法鸣笛行为。因此,交警支队做出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是充分的。交警支队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履行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程序,并将处罚决定送达何先生,保障了何先生的诉讼权利。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